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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市政协调研建议让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9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陈树德   字号:[][][]
  本网讯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让广大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大理市政协近日深入调研后就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对策建议。
  大理政协在调研中了解到,大理市林权制度主体改革,采取以均山到户和均股到户为主的做法,重塑了林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克服了长期以来林产业发展受体制、机制障碍制约的矛盾,解放了林业生产力,有利于激活林业资源效应,促进林产业发展。然而,大理市政协在调研中也发现,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中由于资金、技术人员的紧缺和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等综合原因,导致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后续配套改革政策措施滞后,“四权”权益难以得到落实;局部区域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形式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所有者开发投资建设的积极性;林权制度改革后实行分户分散经营管理,与现代林业产业化生产发展要求的实行规模化发展、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科学化经营、规范化种植的产业化建设发展形势不相配套,制约了产业等级效益的全面提升等。
  大理市政协为此建议,要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首先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在进一步充实完善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中,充分考虑局部性的区域特点,结合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实际需要,尊重群众意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规划,采取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灵活机动的方法进行充实完善,真正达到通过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生态优化、群众受益的林权制度改革目的。其次要加速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制定科学、合理、实效、配套的森林资源抚育管理、采伐管理、林地流转管理配套政策体系和产业建设扶持发展政策体系。有效落实林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彻底放活林权所有者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为林产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的永续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地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平台有效运转,促进林地、林木资源合理流转,有效整合,综合开发利用,提升产业等级综合效益,不断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实现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群众增收的目标。就大理市当前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大理市政协指出,应在“十二五”规划中给予林产业发展足够重视,在创新发展思路上有新突破,立足打造“绿色大理”,建设“低碳经济”的大背景和新目标,加快中低产林改造,改善经济林地基础设施,加强林产业基地建设和森林生态保护;进一步突出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水平,完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加大对林产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投入,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林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科技示范,加大经费投入,抓实技术贮备和人才培养;加快林产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应用;加强新品种开发利用试验研究,推广应用优质、高产、稳产新品种;加强引导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与自然生态相适应,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林产业结构经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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