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委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委员工作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其他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围绕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加强委员履职管理、搞好委员联络服务、重视委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做好有关省政协委员人事工作。
(二)做好新任政协委员培训和省政协委员轮训工作。
(三)负责省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与管理,汇总委员履职情况,建立信息资料库,并探索更好地发挥委员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四)推动界别活动组活动开展。划分界别活动组,提出组长、副组长人选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安排意见;协助安排选好界别活动组联络员;综合协调界别活动组的活动,了解和掌握界别活动的总体情况,并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年度经费安排;协助组织界别活动组组长、副组长的学习座谈,负责联络员队伍的管理。
(五)对在杭省政协委员集中视察活动、各市省政协委员联络组跨区视察提出建议并制定总体方案。
(六)协调省政协委员走访和约谈工作。做好联系本委省政协领导走访和约谈省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七)联系并指导各市省政协委员联络组工作。
(八)了解和掌握省政协委员基本情况,及时反映委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九)负责驻浙全国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做好驻浙委员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等有关服务工作,对调研视察活动提出建议、制定方案、参与服务。
(十)组织委员会成员开展学习、调研、考察活动。
(十一)协助本委分工联系的界别活动组开展活动,为联系的界别活动组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搞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络,主动沟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
(十三)省政协常委会和省政协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三、会议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在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讨论研究日常重要工作,由主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年度工作总结,研究重要报告、提案等重要事项,由全体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门问题或事项进行协商讨论,由主任、参与议题的有关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每届召开1至2次,主要是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问题,由省政协分工联系的副主席、副秘书长,本委正、副主任,各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和委员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其他涉及各市委员工作部门的会议,一般每届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以委员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以委员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听取分管副主席意见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需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按《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依据规定程序办理。
四、办公室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又是省政协机关的处室,行政上受办公厅领导,业务上受委员会领导。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协助委员会领导完成委员会具体工作,办理有关省政协委员人事事项和委员会的秘书、会务等具体事务,并完成省政协机关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委员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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