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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何关新   字号:[][][]
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历史赋予人民政协的光荣使命。要承担起这一使命,必须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进一步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当前在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依然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观点。比如认为政协是可有可无的“二线”组织,就是安排安排干部、“养老养心”的地方;认为政协协商是没事找事,增加麻烦;认为政协只不过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渠道、一个载体,无足轻重,等等。因此,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真正把全党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和提高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人民政协制度的宣传教育,把协商民主理论和人民政协知识纳入各级党政干部的培训计划,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引导和促使各级党政干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及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化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协商意识,全面统筹开展好协商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
切实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要把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纳入我国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首先,要推动人民政协进一步入宪,并健全相关法律,强化人民政协履职的法理依据,强化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抓紧研究和建立健全相互配套、内容完备、科学管用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把政协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国家政体层面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出台一个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协协商民主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明确和细化政协履职的内容、程序、形式以及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协调对接,确保政协有效履行职能和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发挥。
明确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这里问题的焦点是,人民政协是不是协商的主体?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把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在这些规定和要求中,都非常明确地赋予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双重属性,即政协既是协商的载体,同时又是协商的主体。作为载体,政协主要是为其他各协商主体提供协商沟通的平台,协调各方关系;而作为主体,政协则要与其他协商主体一样,参与民主协商的活动,并就协商的重要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简而言之,前者是“在政协协商”,后者是“与政协协商”。而在实践中,政协也正是按照这双重属性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
积极鼓励和支持基层的创新实践。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行三大职能,特别是推进协商民主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开展民主议政,创办民情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开设电视或网上政协论坛、网上委员工作室,进行网上议政、网上评议,等等。有的地方把协商民主引入基层选举,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一些地方根据省委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探索,在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工作或联络机构,组织委员开展各种履职活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协调关系、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协商建言的作用,为基层党委政府、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搭建了民主协商的新平台。对各地特别是基层的这些探索和实践,应该予以积极肯定和支持,同时加强具体指导,帮助总结提高,而切不可横加指责,简单否定甚至叫停。对于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且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更应该及时总结推广。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当前重点是要解决好两个方面问题。第一,要增强政协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政协由界别组成,界别和组成界别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协商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界别建设,特别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优化界别设置,积极吸收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代表人士参加政协,增强界别的代表性、包容性,力求使每一个界别都能有效地收集和表达本界别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要完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产生办法,优化委员构成,探索委员在界别内选举产生,确保把那些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吸纳到政协中来。建议在深入总结我省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一个全省性的指导意见,对委员的产生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使政协党组在委员产生中有更大发言权。第二,要大力加强委员队伍和专委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委员的学习培训和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增强委员协商建言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强化专委会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专委会设置,健全专委会开展民主协商活动的工作机制。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协组织通过创新协商形式,精心设计协商议题,完善协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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