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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委员管理体系提升政协履职能力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叶海珍   字号:[][][]

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必须从政协工作实践出发,不断加强和完善委员管理体系建设,从而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委员队伍活力和参政议政热情,推动政协整体履职能力不断提升。

完善政协委员推选机制,严把委员“入口关”。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主要是经过提名和民主协商产生的,委员推荐工作是关键。恪守委员标准,提升参政议政能力,这是由政协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在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选拔政协委员。在坚持政协委员标准时,应突出把参政议政能力摆在首位,同时,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研究新社会阶层人士不断出现的新情况,重新制订出政协委员的具体标准,着重在参政议政能力上提出明确要求,以便把握好选拔政协委员的尺度。要坚持组织推荐与群众公认的统一,单位提名与界别参与的统一,专业水平与问政能力的统一以及人选代表性与政治先进性的统一。

结合基层政协工作实际,在委员推选环节中,应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委员差额推选;坚持协商原则,完善人选考察方法;完善顶层设计,明确委员相关规定。差额推选可在委员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实施:一是在协商提名推荐委员人选时;二是在向政协常委会提出委员建议名单时。政协委员的产生实行协商制,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弥补了选举制的不足。因此,一要坚持和完善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协商提名推委员的办法,由所在界别或单位好中选好,优中选优。二是要政协党组全面参与对委员的考察考核。三是对提名推荐的新委员人选实行联合公示考察。同时,建议修改和充实《政协章程》中关于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相关内容,为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将“政协委员”独设一章,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规定政协委员的标准,解决政协委员的属性问题;规定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解决政协委员干什么的问题;规定政协委员的吸收程序,解决政协委员如何从申请、提名到协商产生的问题;规定政协委员的教育和培训,解决政协委员的素质提高问题;规定政协委员的纪律,解决政协委员的管理和退出机制问题。

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体系,严把委员使用管理关。当前,各地政协都在探索完善委员管理办法,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通过出台委员履职管理和考核办法,创建委员履职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综合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普遍具有五个组成机制,即委员联系制度、委员履职登记考评制度、委员信息管理系统、委员述职制度、委员履职奖惩制度。

对委员履职进行综合评价,一是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把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把委员参加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写调研报告等情况都记录进履职档案,以此为基础,对委员履职进行科学、综合的评价。在届中和届末开展委员述职活动,由委员进行自我评定、自我总结,发现自身不足,并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进而使委员认真履职而且有比较清醒的自我认识。二是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以履职综合评价成绩为依据,开展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评优评先,大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对表现优秀的委员按程序向党委政府建议提拔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名为下一届政协委员。三是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从委员的学习、活动载体、履职内容、职责要求等各个方面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地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健全完善政协委员任期内进退、增补机制,严把委员进出关。要建立合法合理的委员退出机制,疏通委员“出口”。少数委员无故缺席和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之所以长期存在,与政协委员退出机制不健全有关。因此,在完善委员管理机制,对委员履职有详细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后,对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委员,应劝其自行辞去或依照有关管理办法辞退,以保持委员队伍的整体活力。同时,对那些因长期在外工作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区域范围等原因难以履行委员职责,或因个人主观因素不愿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在任政协委员,也应及时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因意外亡故或犯罪等情况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及时按程序增补,使政协委员始终处于动态管理中,增强政协组织活力。还要建立委员届中考察调整机制,即在委员任职的中间期实行一次届中考察调整。这样可以避免一旦成为政协委员,不管合格不合格,都得在5年任期结束才进行调整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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