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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七大机制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2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吴水霖   字号:[][][]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涉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各个方面,为此,需要以系统的思维来进行考量筹划,才能科学合理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要环节。具体需要探索构建七个机制:

协商议题的确定机制。协商议题的确定机制,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个是协商议题确定的实质方面,即什么样的内容可以作为协商议题;另一个是协商议题确定的程序方面,即协商议题的确定需要通过什么程序。在内容方面,应该做到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兼顾以及共性与个性相兼顾。在协商议题确定的程序方面,应该坚持“两个结合”:一是固定与随机相结合,一方面明确规定某几类问题是政协协商的固定议题,另一方面根据其重要性而将一些不属于固定议题的问题列入议题;二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即协商议题既可以按照上级的意图、领导的指示等确定,也可以根据委员的建议、群众的要求等来确定。

协商人员的选择机制。协商人员的选择机制,主要应该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委员主体性要求。作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参与者应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然后再根据议题的需要确定是否选择其他人员。二是资格相关性要求。参与协商的人员,应该尽可能考虑与所协商议题之间在资格上的相关性,包括利益相关性、信息相关性、专业相关性、职责相关性等。三是代表平衡性要求。如果协商议题涉及到明显的利益分歧,则各相关方的代表应该基本平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简单平衡即各方代表人数相等,也可以选择相对平衡即按各方所代表人数的比例安排代表。

协商程序的启动机制。协商程序启动机制主要包括协商形式的选择和协商时机的把握。协商形式要服从并服务于内容。就协商形式的选择来说,一般应根据议题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确定协商的具体规模和方式。就协商时机的把握来说,主要应考虑议题的时效性和准备工作的需要。当然,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也是相互的,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协商,也可以先确定协商的形式和时机,再确定相应的议题。

协商过程的调控机制。为了保证协商过程的有序性、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在协商过程中体现党的领导、价值引导和理性主导。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到协商过程中,以保证协商过程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地推进。价值引导,是协商民主保持公正的价值前提。协商民主是基于若干共同价值观念之上的商讨协调,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使之成为各方基本的价值共识以及形成其他价值共识的基础。理性主导,是协商民主取得成效的思维基础。应该努力保证理性在多数参与人员中起着主导作用,理性地求同存异寻求共识,理性地守护公共利益的底线,真正体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协商意见的凝聚机制。一是广泛发扬民主。要让各方面人员的立场得到完整的阐述,理由得到充分的陈述,此外还应有相互提问、质疑、争论的环节,以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并更加深入和完整地反思和完善己方的立场和观点。二是积极求同存异。协商各方既然因为有利益上的差异性而需要协商,就必然有利益上的相关性需要维护。这种利益上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正是求同存异的客观基础。三是达成统一意见。不仅要考虑统一意见的利益平衡性,还要考虑统一意见的现实可行性;不仅要考虑参与协商各方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是否会对其他方面的人群造成利益侵害;不仅要考虑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国家的安全主权等。

协商结果的发表机制。要构建内外并行、多管齐下的协商结果发表机制。内部渠道是指政协内部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汇报、向党委政府报送、向相关部门通报;而外部渠道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多管齐下,是指不论内部渠道还是外部渠道,都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内部渠道不仅包括在政协系统内部公布相关结果,还包括向同级党委汇报,向同级政府通报等;而外部渠道不仅包括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布,还包括通过政协自身媒体、政协门户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协商成果的落实机制。一是完善办理答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协商结果要认真研究,制定采纳落实和反馈的办法,并督促承办部门抓好相关办理工作;凡能办理落实的,应及时抓好落实;因条件不成熟不能采纳吸收的,应作好说明。二是建立工作联系。政协办公厅(室)要主动加强和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协商结果办理落实的动态,必要时可开展联动督查。三是加强跟踪督办。从政协组织自身的层面上,可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就协商结果的办理落实情况,通过专题视察、民主监督的形式,到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视察、加强跟踪督办,主动助推有关意见建议落地见效,切实提高协商成果的转化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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