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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张健   字号:[][][]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案办理协商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政协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一个核心课题。

研究制订保障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规范。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化规范。一方面是制度化的安排,全国政协出台的《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是总的依据和规范,各地政协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参照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有许多涉及提案协商办理重点环节的制度规范,比如,提案审查立案协商制度、提案办理协商议题遴选制度、提案办理协商沟通机制,以及提案办理协商考核评估机制,确保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有激励有约束。另一方面是程序性的规范,保证提案办理协商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比如,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办理协商活动的程序、情况通报和意见处理的程序、提案协商办理成果处理反馈程序、提案督查程序,等等。

科学设定纳入提案办理协商范畴的提案议题和数量。一要对议题进行界定。重点可以考虑三方面提案:关系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涉及复杂问题的多年未能解决的重复性提案。二要对数量作出限制。可以通过并案办理或专家评审的办法,对纳入提案办理协商的提案数量作出限制。三要对协商议题的提出作出规定。纳入提案办理协商提案的提出可以考虑由政协组织来牵头提出,并制定专门的制度性规范来明确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建立健全协商主体平等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机制。一要切实提高提案者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首先要提高提案者的协商地位和能力。要通过培训辅导增强素质能力,通过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提高协商地位,通过提高集体提案比重来增强协商话语权。二要扭转协商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局面。政协组织可通过举办政情交流会、情况通报会、知情明政周、工作恳谈会,以及视察、调研等形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强提办双方交流互动,拓宽知情明政渠道,畅通信息交流传导。三要确保提案者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核心是要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的公开透明工作机制,强化各方联动配合的提案办理协商促进机制,推进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协商。承办单位在办前环节就要就选题、内容、审查、交办情况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做好提办双方的对接;在办中环节,要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互动,确保提案者能够切实掌握办理进程、平等表达意见建议和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在办后环节,要建立提案办理成果的跟踪问效和反馈追责机制,吸收提案者参与对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转化情况的检查督促,增强提案办理协商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要实现提办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要改变以往提案办理工作中提办双方责任义务单向约束的情况,研究出台提案者参与、配合提案办理协商相关活动的责任约束机制。同时,在政协组织举办的相关协商活动中,如提案办理民主评议、不满意提案重新办理及提案办理督查活动中,要让提办双方有平等参与、双向交流的机会。

积极扩大提案办理协商参与面。首先可以从扩大提案者的参与面入手,通过对相同议题提案的集中办理协商、“打包协商”、公开办理等形式,让更多的提案者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同时,政协组织和党政部门组织提案办理协商相关的活动,如知情明政视察、专项工作调研、情况通报、提案办理协商会、回头看督查等活动时,要吸纳更多的提案者参与。鉴于各地政协在吸收专家和公众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已有丰富实践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总结提炼,研究提出切实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社会参与面的实施办法,也可以利用网络互动的手段,在提案办理协商活动中探索公开办理提案等创新形式,让更多的群众参与提案办理协商。

努力丰富提案办理协商形式。一是可以按提案议题和内容进行分层次协商。如对内容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局性重点工作,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提案,可以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名义专题协商;对对口联系党政部门承办的提案,可以专委会名义对口协商;对专业性强的提案,可以界别名义协商。二是可以视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灵活协商。比如,针对路途较远或出差在外的提案者,可以进行电话协商、上门协商;对答疑释惑或议题集中、协商难度大的提案,可以进行集中协商、专家座谈协商;对问题复杂、需要现场勘察协调的提案,可以进行视察协商、现场协商。三是可以利用新媒体手段创新协商形式。除了常见的会议协商、调研协商、评议协商外,还可以探索网络协商、远程协商和研讨协商形式。

切实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一要提高提案办理网络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不仅要使提案全过程的办理协商都能够在网络上实现,还要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建立提案办理协商的资料库信息库,开发手机APP系统,实现办理协商信息的即时传输反馈。二要提高提案办理协商的网络互动。要增加提案办理协商的吸引力,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成效,探索提案办理协商的网络互动和视频直播等创新方式是十分必要的。三要做好提案办理协商信息的及时公开反馈。研究和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推进提案办理信息公开,强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评价监督,提高公众对提案办理协商的话语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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