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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理协商做到“五个注重”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0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吴卫方   字号:[][][]

据人民政协报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要形式之一。组织开展好提案办理协商,对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开展好提案办理协商,要做到五个“注重”。

注重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协商积极性相融合。提案办理协商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江苏省丹阳市政协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提案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认识,做到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一方面帮助提案承办单位征集与部门中心工作相关的高质量高水平提案;同时帮助提案承办单位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沟通联系等困难。实践证明,将提办双方协商的积极性有机融合起来,有助于形成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良好协商氛围。

注重专委会与提案委的作用相补充。专委会与对口部门联系较多,了解部门情况,熟悉部门工作。我们注重发挥专委会这一优势,每年都将提案按内容对口发至专委会。专委会在统筹安排全年工作计划时,将相关提案办理协商融入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对口视察、委组活动、日常走访、参加部门会议、参与部门工作总结和谋划等日常工作之中。

注重重点提案的办理协商与专题调研相结合。将重点提案的办理协商与政协全年的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既增加建言献策的精准性,也可以借助提案的办理机制,增强建言献策的“约束力”,还增强提案督办的针对性。

注重协商形式与协商议题相匹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根据协商议题选择适宜的协商形式。对特别重要的提案,采取主席会议的形式开展协商;对重点提案,采取副主席领衔的形式开展协商;对个性化的提案采取政协常委参与协商;相同类别的提案依靠专委会开展对口协商;疑难和久拖未决的提案,提案委组织委员集中协商;对不满意提案在会议集中协商的基础上,按提案内容由分管主席带领提案人上门协商。

注重承办单位与提案人责任感相统一。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组织开展好提案办理协商,必须建立“双向评议”机制。一方面建立提案办理评议机制。坚持市政协常委会议集中评议提案重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另一方面建立提案质量评议机制。实践证明,“双向评议”融汇了双方的判断和评价,也隐含着对对方的希望和期待,对部门的提案办理和委员撰写提案的质量要求形成了倒逼机制。

(作者系江苏省丹阳市政协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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