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救助信息平台应向全省慈善组织开放共享,在平台增设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板块。利用“互联网+慈善”,提升群众在村、社区治理中的参与度。将失信行为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个人和企业的捐赠行为,依据有关措施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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