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坚持合作为导向,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把基层的部分行政权力剥离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并划定合作治理的领域和范围。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采取“统一立法+专门立法”的方式,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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