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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协委员建议制定“公证清单”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2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周大彬 通讯员 程尚送   字号:[][][]
本网讯    “目前,有些行政审批部门为了推卸责任,有过度使用公证现象,加上地域性的公证垄断导致公证收费偏高,既影响审批速度,又给群众增加了经济负担,亟须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台州市政协常委姚永江,台州市政协特聘委员、天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周志强近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了这一呼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以自愿申请为主、法定强制为辅的原则开展活动的。以房产登记为例,按照公证法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可以办理的公证事务,均归类到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权范畴内。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对下列四类私权事项规定为必须办理公证:继承房产,应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遗嘱公证;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姚永江、周志强说,在公证实践中,除了上述四类办理事项外,对于所有委托办理房产事项的都需要经过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已成为各地各部门约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扩大了对上述《联合通知》的适用范围。这样一来,现实中对公证法规定的许多应由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已逐渐归类到法定强制公证范畴,这就拖住了行政审批提速的“后腿”。
姚永江、周志强呼吁尽快对“公证乱象”进行清理整顿,制定“法定公证清单”,杜绝滥用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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