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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来源:政协工作要览(2017年修订版)   作者:浙江省政协研究室   

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准确定位,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一条重要历史经验,也是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由政协章程所确定,由宪法规定的我国国体和政体所决定,体现了人民政协组织宗旨的要求。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三句话,从不同侧面全面准确地界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

1.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结成的政治联盟。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统一战线发展的产物。人民政协一成立就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在此后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关于政协性质的内容表述有所差别并不断完善,但人民政协的这一基本特性始终未变。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也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54年制定的首部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第二部政协章程,继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会议修改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写入宪法序言;同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政协章程,作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的明确表述。此后,在历次政协章程修改中都保持了对人民政协这一性质的规定。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组织构成、成员结构、机构设置、工作方针和方法等各个方面,都要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团结合作的统一战线原则。在我国,除了人民政协还有其他一些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但只有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的特点,能够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需要,社会状况及统一战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自身的界别构成,把各个历史阶段、各个方面的统一战线代表人士吸收到政协组织中来,成为中国共产党团结联系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成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

从人民政协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人民政协与当时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以及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需要相适应,团结包括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与我国社会阶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及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相适应,我国统一战线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人民政协也进一步发展成为团结包括这四个方面代表人士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随着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事业的发展,我国统一战线逐步形成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础,实现大陆人民的团结;以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实现大陆同胞与港澳台同胞的团结;以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实现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团结的崭新格局。服从、服务于巩固和发展这样一个爱国统一战线崭新格局的需要,新时期的人民政协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的组织阵容不断扩大。发展至今,全国政协已形成包容爱国统一战线各个方面代表人士的广大阵容,其组成单位包括: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我国各主要党派和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宗教的代表人物,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代表,以及在社会变革中产生的新社会阶层等34个界别的代表,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2.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在当今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还有八个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形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成立后把反帝爱国民主作为共同的目标,并在争取建立一个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的共同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结成了风雨同舟、通力合作的关系。人民政协就是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创立的。各党派长期合作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依据。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人民政协一成立就是以各个党派和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首先是“党派性”的,是“党派的联合”、“各党派的协商机关”。1956年,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在总结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我国多党合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明确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我国仍将长期保持多党合作的格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强调要从制度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1979年6月,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在对民主党派性质作出这一新判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进一步提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7年10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写入了中共十三大报告。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民主党派协商,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个文件第一次在我国长期形成的多党合作政党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各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同时进一步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论断载入宪法。199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的一党制,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各民主党派也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参加国家政权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一制度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由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以及中国各政党本身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民主党派,其性质、纲领、组织原则、活动方式等都具有不同于西方政党的鲜明特点,最根本的一点不同,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没有自己政党的特殊利益,都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需要代表、反映自己所联系成员的利益和愿望,同时它们也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依归。因为中国各政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各政党的目的,不是为了相互争夺执政,而是共谋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各政党之间的合作,也不是那种从各自政党利益出发的狭隘暂时的合作,而是建立在大目标相同前提下的长期广泛的合作,各政党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各政党的活动方式,也不是在开展竞选和互相反对,而主要是在政治协商,在协商合作的过程中实行互相监督。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进行协商合作有多种途径和方式,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一些事业组织中各党派成员之间的合作共事等,但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各党派的成员参加人大以人民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也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履行公务,只有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其参加单位,能够以政党的身份开展活动。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要贯彻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各个党派也可以对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在各个党派之间实行合作。在人民政协中不仅有各党派团体,还有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因此在人民政协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合作。

从人民政协成立到新时期以来,民主党派始终是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在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委员中以及政协机关中也占有一定数量。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中,各民主党派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主党派能够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的名义发表自己的政见主张,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政协内部和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能够通过开展党派视察、提出提案、大会发言、举报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等活动,发挥监督作用;能够通过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经常广泛地参政议政。正是由于在组织上、工作上具有这种鲜明的党派合作的特点,所以人民政协成为实行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是统一战线与人民民主相结合的组织。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总结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时,认为中国人民从中国革命的经历中取得的一条主要经验,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新政协筹备期间和人民政协成立后,一切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都先经人民政协协商讨论;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人民政协仍然对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许多法律、法规和重要问题都曾拿到政协进行协商。从1959年第三届全国政协起,政协全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听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还通过视察、提案、反映意见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人民政协作为与人大相辅相成的政治协商机关,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建国初期,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但后来因为“左”的错误影响这方面的作用受到了干扰以至中断。直到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我国拨乱反正,强调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逐步恢复并进一步确立。邓小平在当选为五届全国政协主席后就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民政协确立了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与人大和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出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在关于政协性质的表述中,又增加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2006年中共中央又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并科学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充分人发挥民政协的作用。2012年中共十八大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第一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人民政协始终既有团结方面的作用又有民主方面的作用。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协调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关系,建立并发展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基础上的政治联盟。而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在人民政协就是要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共商国是;民主包括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广泛的内涵,但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因此,随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要从制度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政协事业,就需要在民主方面进一步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加以明确。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民主形式的作用,不仅要求在政协内部坚持民主原则、发扬民主作风,而且首先要从国家制度的层面确立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体制其他部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组织好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的民主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其特点不是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而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我国,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经过协商而后决定,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也要经过协商来调整。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坚持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协商的重点不在于最后的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讨论,最大限度地求得共识。在对协商问题作出决议,进行表决后仍有不同意见时,也允许在不违反政协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保留。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保障我国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民主形式。实行这一民主,有利于使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主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表达;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参与国是;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把发扬民主与加强团结统一起来,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既顺应世界民主发展潮流,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前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发展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二)人民政协的地位

适应政协性质的要求和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政协在不同历史时期曾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比如,在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曾经执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民主协商机构继续存在,为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总路线总政策服务。新时期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战略目标,并且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为实现这个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就要求从这一国家总体政治发展战略出发,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上对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给予认识和把握。从政治制度上把握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是要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从政治体制上把握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是要确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治体制的其他部分存在着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这一国体所决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形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中国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通过协商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协,则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能够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

与我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基本框架相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在组织上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中有党的系统,有政权的系统,还有政协的系统。体现这个特点,我国在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检察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政协组织设置到县)。在这些机构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协则是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协商机构。在它们之间,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责,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为了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党和国家强调并在制度上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却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协与人大之间,虽有权力之分但无高低之别,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机关,没有人大那样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和带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权,但可以对政府工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协商讨论;可以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重要问题,重要法律草案及重要人事任免进行协商;可以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政协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人大与政府之间的那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人民政协没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质询、对政府官员予以弹劾之类的权力,但可以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协商,可以对执政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可以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议政建言,可以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我国的这种政治体制,既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避免西方政体的那种“三权鼎立”、互相掣肘,又能够在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及人民群众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使公权力的行使不仅有法律、权力的制约,而且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政协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布局中凸显出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改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共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商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三)人民政协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作用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也是与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在建国初期,人民政协曾经为创立新中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其后又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有一段时期由于受“左主义”的错误影响,在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仍突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新时期以来,适应国内阶级关系的根本变化和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转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上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和作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发展是解决中国当前各种问题的基础,也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当前,人民政协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第一要务,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特有优势,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与智慧,为推进我国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因此,人民政协发挥作用要把团结和民主作为着力点,从政协固有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努力增进团结、发扬民主,以保障和促进国家的发展。当前人民政协在团结方面发挥作用,一项重大任务就是要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我国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发挥作用,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要适应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作用,通过适时把新的各界代表人物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并有效地表达政治意愿,成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载体。

(四)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党中央指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人民政协要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自身各项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党中央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大团结大联合是统一战线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政协组织的重要特征。同时提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人民政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要始终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把中国共产党的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工作中去,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风雨如磐不动摇。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明确提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要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党中央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人民政协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依法依章重申人民政协的性质,在部署和推进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不断明确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为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事关政治方向,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原则。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关,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具有话语权、影响力,是不可替代的。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就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统一战线内部共同性问题等充分发表意见、坦诚深入交流,有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助于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有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生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根本遵循。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立足我国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绝不照搬外国政治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宏伟艰巨、与时俱进的事业。人民政协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定位、发挥优势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政协必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