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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5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徐建平 通讯员 叶春   字号:[][][]
本网讯    记者从92省政府召开的推进校长教师交流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省今年全面实施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省政协民进界别组、民盟界别组提出推进教师交流的提案建议被采纳。省教育厅等部门发文规定,同一公办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一般应纳入交流范围;县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互补互余;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座谈会上,委员们建议,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推动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注重教师校长交流的效果评价,更加关注老百姓的满意度;设立交流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建立健全流动教师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流动意向,做好交流基础工作。
提案领办副省长郑继伟要求,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要公平、公开,讲原则;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调研,完善政策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增进教师和社会对交流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提案督办副主席陈小平强调,要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和教育督导力度,齐心聚力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有关部门要注重制度创新,加大配套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教师校长交流的导向机制,为参与交流的教师校长自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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