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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省委会提案:各方协同促治水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提案人:致公党省委会

提案建议: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治理,流域内不同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难以通过集体行动实现跨界水污染的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搭便车”思维,亟须通过协同治理来改变跨界水污染治理中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及管制单一的治理方式。要打破地方行政分割体制,构建起政府、市场、公民和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污机制,从而使政府与社会各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为此建议:

完善政府间的协作机制。一方面,应完善环保联防联治机制。合理制定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流域的实际生态承载力,结合地理区位、经济产业布局、水功能区划分等实际来制定一个有利于流域整体开发保护、水资源合理有序使用的全流域的综合规划。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和治理进行沟通、交流、合作,及时通报涉水污染企业名单。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涉水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流域排污企业的各个环节进行联合检查、评估,合理确定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应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实行跨界水污染治理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立专项水污染治理基金,提高治污的积极性。完善上下游地区生态补偿机制,依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收益”的原则,建立起区域间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以使流域内各方的利益通过利益补偿这一方式得以协调、平衡。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环境问题“一票否决”机制及问责制,引导和激励干部重视环保问题,在地方经济建设中走绿色GDP的发展模式。

健全企业与政府间的协作机制。一是合理布局流域产业,建立企业准入及退出机制。依据流域内各地区人口、资源的分布不同,制定流域的整体产业发展规划,实现流域的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提高企业进驻的环保门槛。二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改善环境的前提下,建立企业间的排污交易制度,使企业之间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治污成本最小化和流域水资源的优化使用,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三是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引入市场机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反复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当前对于环保设施的投资建设要推行“谁污染谁付费,集中处理,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采取PPP等融资方式,将潜在的环保市场转变为现实的巨大环保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水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质量的升级改进,提升治水的持续性和成效性。

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着治理需要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设立平台,引导公众参与到跨界水污染的治理中来,譬如设立环境投诉电话、公开涉污企业名录、举行水环境政策听证等。通过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实现决策管理科学化。另一方面,要积极健全公众有效参与水污染治理的制度保障。健全法律法规赋予公众的知情权、监督管理权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流域水环境质量、治理情况、流域管理的方针政策、企业排污情况等内容,提高流域水污染控制的透明度,提升水污染治理效果。

提案办理单位:省环保厅等

提案答复:

按照“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关于“完善政府间的协作机制”

深化实施河长制。强化河长制落实,通过标准化管理,细化各级河长特别是基层河长的责任。完善省级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借助省治水办平台,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优势,协同共治,形成治水合力。同时,以河长制为基础,全面推进跨区域联合治水,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共治的联动协调机制。

严格考核。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自201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将断面达标情况与交接断面和“五水共治”考核结果挂钩,未完成断面达标任务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交接断面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其所在设区市交接断面和“五水共治”考核结果降一级,并与控制单元区域限批挂钩。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源头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开展浙皖两省跨界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中央财政2015~2017年继续对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给予支持,按照逐步退坡的原则分年安排,分年补助安徽省4亿元、3亿元、2亿元;从2018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政策退出。我省将继续与安徽省协商制定新一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考核体系,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等配套制度建设。

严格环境监管。强化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查。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

关于“健全企业与政府间的协作机制”

优化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严格环境准入。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优化水资源配置。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4.4亿立方米以内。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促进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面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行。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污水处理厂严格考核,实施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考核排名制度。

关于“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定期公布各设区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我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和各类河长制APP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助推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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