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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雷后兴提案呼吁:做点顶层设计的事儿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徐建平   字号:[][][]
电动自行车绿色环保、方便快捷,城乡保有量大,但不容忽视的是,电动车的安全隐患也不小。2013年,浙江省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1130人,其中骑电动自行车者死亡875人,同比上年增加74人,上升9%。全国政协委员、丽水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后兴提案建议,电动自行车安全需要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做好顶层设计。
电动自行车安全之“病”
行驶速度快导致事故频发。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但目前很多品牌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均超过这一限制,有些时速甚至达到40~60公里。道路上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一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冲击力和惯性较强,往往后果严重。
混合行驶增加安全隐患。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排堵保畅,不断压缩非机动车行使空间,扩增机动车道,将许多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合二为一,甚至将一些非机动车道扩展为机动车道,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
监管处罚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而管理中处罚力度偏低,加上不少电动自行车处于无牌行驶状态,增加了处罚的难度。由于对生产源头管理不严,许多电动自行车的实际行驶速度和整车质量均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但仍然顺利进入市场。
事故处理难以展开。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无需办理第三者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经济赔偿很难得到保障,进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此外,由于电动自行车上牌机制的缺失,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逃逸,责任人难以寻找,如果再牵涉到车辆的失窃、转手交易,则会进一步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
电动自行车安全“药方”
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之“病”,雷后兴开出了“药方”,提出了五条建议。
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目前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如今,城市规模在日益扩展,消费者的需求也在悄然变化,原有的电动自行车时速和质量标准已失去其客观性、实效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的实际,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允许技术成熟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关方面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等参与制定更加符合现实需求和安全保障的行业新标准。
强化产品质量源头管理。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生产符合标准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家须经质监部门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鉴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销售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生产、销售企业与车主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立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普遍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足额赔偿的问题,责任人无力赔偿或者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转嫁行车人的风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规划。按照城市用地发展和交通供需状况,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实行区域差别化发展策略,即在城市中心区和外围区分别构建区域差别化网络和设施,引导电动自行车的合理使用。在中心区,公共交通网路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较高,为了减少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相互影响,对其采取“合理引导、控制使用为主”的办法。而在公共交通网络覆盖率较低的外围区,应构建完善、高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网络和设施,在有条件的干道上设置与机动车分隔的电动车专用车道,确保行驶安全。
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对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并被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实行强制上牌制度,上牌照应只收工本费,简化管理手续和费用。对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其上路行驶。对已经领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对驾驶人进行安全驾驶知识宣传,督促车主加强电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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