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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玲委员: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截至2014430,我省共批准中外合资企业2833家,中外合作企业157家,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117家。通过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一批国有企业不仅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了国际化步伐,而且深化了内部改革,增强了企业活力。
外资参与我省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遇到的问题
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存在法律障碍及准入障碍。我国对外资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内外资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不统一,不少方面外资企业没有真正获得国民待遇。
外资与国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体制机制障碍。国资控股合资企业预决算、工资总额、人事变动都需要国资委批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可能带来企业效率的缺失,有时会错失商机,也因为某些领导片面决策带来失误,企业员工也因固化的薪酬机制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国有企业转让外资企业股权存在制度冲突及可能的汇率损失。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到产权交易所进行。由于产权交易所没有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资质,这就迫使国有企业接受美元进行结汇,其间的汇差使得国有企业可能损失大量国有资金资产。
邀请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缺少统筹规划。国企与外资公司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时,政府管理部门缺少统筹规划,导致后期管理、运营出现一些困难。公共基础设施合资公司缺乏后期投入,特种资金拨付不畅。如机场、地铁等公共基础设施合资企业由于成立较晚,难以参与基础设施前期设计、规划,对后期综合运营、商业化开发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民航建设基金返还部分根据《国家民航管理条例》规定只能由国资独享,这给机场合资公司带来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
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积极研究和探索复制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等领域明令禁止外资进入之外,金融、电信、医疗等惠及民生的服务业领域应进一步开放,取消事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过程中外资股东的正当权益,增强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出资人机构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在完全竞争领域实行国有资本参股但不控股,实行政企分开,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化”。中外合资公司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废除合资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对从原国有独资企业母公司到合资公司工作的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薪酬由合资公司自行确定。
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外资企业实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在保持国有资产安全前提下实现交易便利化。外汇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加大宣传,继续推广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提供便利化服务。
吁请尽快修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要求。在实践中,建议暂停在合资企业母公司兼职的员工及管理层退股的举措,员工持股的本质是以管理、技术骨干为主的员工持股,而不是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享股。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推进员工持股,前提是要引入民资或外资,三元股权结构可以防止管理层内部人控制。
对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统筹规划和后期投入。邀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企业或外方股东充分参与规划制定、实施,对合资公司承担社会职能的额外过重负担予以补偿。新设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资企业时,邀请合资企业或者外方股东充分参与规划制定及实施,以利于提出意见,更好对接设计、运营,保障商务开发和安全运行。对临时增加的社会安保职能,合资企业额外增加的负担部分,政府应加强立法,对合资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形成长效机制。
对公共基础设施合资公司适当增加后期投入,解决其特种资金拨付问题。考虑机场、地铁、港口、高速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合资公司不仅承担着“四大国家战略”建设等重大任务保障,而且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效益重大,应对这类合资公司以国有股权增资等多种方式适当增加后期投入,扶持其做大做强。对机场建设基金等特种资金无法拨付给合资公司等法律问题予以重视,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切实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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