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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健尔委员: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应通过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经济的活力和带动力,为浙江经济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合理界定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和兄弟省市的分类,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将国有企业分为公共服务类、功能类、竞争类三类。
功能类企业以国资控股为主发展混合所有制。同时,由于金融、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在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善、政府监管手段和治理经验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应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和行业中推行以国资绝对控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长期目标可视情况逐步放宽至国有相对控股。同时,为保证政府对战略性行业特殊事项的控制,可实行金股制等特殊安排确保控制权。
竞争类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由于目前省属企业仍有大量资本集中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逐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逐步降低比例,在合资合作上重点考虑产业关联、战略协同、资源整合,努力实现优势互补、价值放大和文化融合。
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方向,分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建议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导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资产证券化为主要目标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按照以下步骤推进。一要明确省属企业功能定位及分类。二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对省属企业进行内部和横向的重组整合。三要明确可上市资产的重组整合方式和规模,对于集团公司内部可上市存量资产,在现有管控层级不变的情况下,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此过程中,可视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四要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用,对接资本市场,承接各省属企业重组过程中剥离的暂无法证券化的资产。五要推进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六要对竞争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统一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持有并管理,并由其根据需要,推进国有股权合理进退、有序流动。对功能类企业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具备条件的由特定行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持有并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由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本级管理。
完善与混合所有制相配套的国资监管体系。应建立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建议从改革成本最小化、便于外部监督和内部管理的角度,探索改组或组建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使之成为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流动、处置、整合平台。一是改组若干主业优势明显、治理结构完善、管控模式健全的企业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二是改组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战略投资为主要功能,承担国有资产运营处置、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资本投融资等职能。三是组建高速公路、铁路、海洋经济、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融资平台。
应合理设置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国有出资人派出董事会成员,推进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相对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国有出资人派出产权代表,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出资人应严格选聘国有产权代表和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具有专业性、多样性、独立性。不断完善产权代表管理方式,建立好决策传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应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考核分配方式。对于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出资人仅对国有产权代表(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逐步探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进行业绩考核。探索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化。对于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出资人按照公司治理机制对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导向上,进一步突出经济增加值、盈余质量、研发投入、风险管控等指标。
完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配套政策。一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社会负担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清障减负。二要支持省属企业推进改制重组和上市。按照“不因改制重组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内部资产划拨等各种税费予以减免。优化国有企业重组转让程序,因企业上市需要,在不影响上市后国有控股权地位的情况下,拟上市企业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采用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协议作价进行定向增资的方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股权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核心管理、经营、技术等人才持有本企业股权。三要引导非公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研究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给予企业平衡投入和回报的平台和空间。四要加强外部监督和信息披露。防止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强对改革的外部监督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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