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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强委员:鼓励发展非公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省工商联选择石油、新能源电力及部分市政公用事业三个领域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调研。
石油领域
建议在我省成立注册资本在百亿元以上、由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性质的石油集团公司。在股本结构上,在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建议考虑3种混合模式:第一种是“1+1”模式,即“省属国企+民企”;第二种是“1+1+1模式,即“央企+省属国企+民企”或“省属国企+民企+外企”;第三种是“1+1+1+1模式,即“央企+省属国企+民企+外企”。在组织架构上,基于已经成立的石油集团公司,采取以上类似方法,逐步向省内各市县深入,成立下属市县的混合所有制性质的石油公司。在业务领域上,按照中央对于石油领域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可先从事油品销售、仓储和石油炼化领域经营业务,再根据发展情况考虑是否进入国内或国际石油勘探开采领域。在政策扶持上,要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如在公司成立的立项审批、原油进出口资质办理和加油站的规划选址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对石油集团公司实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成立前三年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返还。在人才保障上,建议联合省内高校建设高质量的石油学科专业,同时结合国家省市“千人计划”等人才引进战略,为石油集团公司提供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保障。
新能源电力领域
建议在我省成立以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为主要特征的全国绿色能源产业链联盟。在机构设置上,建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住建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参与,通过吸纳我省和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绿色能源企事业单位,从政府层面发起,成立全国绿色能源产业链联盟。在资本组成上,成立注册资本在500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分布式能源集团。具体操作上,建议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内外优质民企组建民营资本控股(51%以上)、国有资本参股的分布式能源集团、工程公司,推动我省分布式能源电站的建设发展。在发展战略上,建议由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绿色联盟的发起人和组织单位,联合清洁能源和智能电网领域的科研、设计、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项目投资者,通过纵向价值链的延长和资源整合,大力推进绿色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推动微电网、智能电网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项目建设,带动我省传统电气产业的转型升级。在分工协作上,建议根据联盟各成员单位的不同特点及优势进行分工合作,整合产业链资源,探讨可行的商业模式及合作机制。在配套保障上,建议简化对新能源电力行业的审批和年检手续;充分发挥以省太阳能协会等相关协会职能,快速构建绿色能源产业链联盟的运作平台;在电力和资源开发领域,加快向非公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合资合作项目。在环境营造上,对规模大、耗能大的企业,政府应出台规定要求其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有建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其投资建设、自发自用;对新建工商业建筑,应要求提前预留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条件。同时我省应重点培养一批能源投资商,支持其做大做强并走出省外,带动我省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及发展壮大。
部分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建议成立混合所有制性质的民间资本控股的不同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公司。在组建方式上,成立由民营资本控股、其他资本参股的投融资公司。其中,是否引进国际资本,根据投资运营情况决定。在资本设置上,可以由固废处理和污水处理领域的龙头企业,联合行业内外具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的民企及地方国企,分别成立固废处理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在100亿元以上。其中,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应在51%以上。在业务领域上,可以先以生活垃圾处理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为突破口,然后根据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逐步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和生活污水处理等领域延伸。在保障措施上,可借鉴美国以“市政债”方式吸引民间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做法,也可参考温州“幸福轨道”项目的做法,保障个人投资者的股权回购。还要改革现行城市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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