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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铭委员:深化交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推进了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也惠及民生。但长期以来,我省交通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障碍,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充分理顺,相关政策变动随意,收费机制僵化,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优化,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为增强交通领域国有经济活力,破解交通投融资难题,增强后续发展空间,提出相关建议。
采取分类施策的方法,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是需要依据交通基础设施的技术特点和盈利能力进行科学分类。比如分离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项目。对于政府还贷项目应充分发挥其公益性特点,通过价格管制和财政支持手段,吸引市场资金参与投资开发;对于经营性公路,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交通领域参与投资、建设、管理、营运等环节,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交通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
二是需要主管部门提高市场化意识,创新管理模式,厘清各方权责利关系。加强规划管理,借助财政税收政策、发债融资等杠杆手段,为市场资金创造有吸引力的参与条件,吸引国有、民营、外资等各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同时导入“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营运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合同契约方式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利。
三是需要提高交通投资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和财务分析预测的真实性和准确度。采取科学方法对交通流量、通行费进行客观预测,根据项目沿途县市经济发展的特点,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类别进行界定,与造价有关的各要素资源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信度和准确度。通过引入独立于有关当事者和参与主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预测和分析,为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决策所用。
改革现行公路收费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交通投资收益补偿机制。一是改革高速公路收费机制,确定合理定价。根据测算,如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上涨0.05元的话,按2013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232亿元计算,每年可增加约25亿元通行费收入。目前江苏、广西等地的收费标准都远高于我省的一类车收费标准0.4/公里。如江苏省2008年前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一类车为0.45/公里,2008年后建成高速公路大部分收费标准一类车为0.55/公里。广西壮族自治区也于今年81日起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2008年后建成的高速公路一类车收费标准从0.4/公里调整至0.5/公里。因此,建议参照江苏、广西等省份的做法,合理确定及适时调整通行收费标准,实现全省路网统一,增加的通行费收入扣除项目业主必要的支出后,全部纳入建设资金池(或建设基金),专款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亏损弥补。
二是对效益较差的交通基础投资项目,为引入市场投资,必须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资金予以支持。(1)将社会交通税费(主要是燃油税)的年度增量部分弥补建设资金缺口。(2)对高速公路的税务体制应区别对待,从地方财政体制分离高速公路税收入手,探索建立合并纳税并将所得税项全部反哺高速公路建设的机制。(3)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每年按计划将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政府发债计划,通过发债筹措低成本、长期限资金。
创新交通领域投融资方式,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转变投资观念和模式,由过去完全依赖下属交通融资平台转变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选择最有效率的投资主体来提供服务。采取PPP模式、沿线资源统一打包资产证券化或建立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和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作用。根据交通项目投资期限长、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也可导入保险资金、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手段。建议选择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强的高速公路项目进行投融资方式的先行先试,尝试将高速公路附带的服务区、土地等优质资产打包上市或推向市场、引入竞争进行经营投资管理,获取最大化收益。创新契约化管理模式,提高公路交通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良性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产权约束型的经营者选任机制,谁出资、谁派人、谁管理。建立多方参与、产权决定的治理机制,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解决行政过多干涉企业人事任命的弊病,发挥各方积极性,保证各方股东的权益,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风险可控。在政府或国资为大股东前提下,创新建立小股东重大决定或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制度,充分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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