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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慧委员: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保障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5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目前,全省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44935个,其中,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33292个,涉及医疗纠纷等13个行业或领域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1034个,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2008年以来,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数量以年均22.6%的幅度增长,总量达到260余万件,其中涉及当事人死亡纠纷1.8万余件,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案件达74万余件,比前5年同期增长3.2倍。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共同构成化解社会矛盾的联动工作体系,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与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相比,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偏低,经费来源单一。除部分专职调解员有工资补贴外,大部分兼职调解员的补贴主要通过案件补助的方式解决。有些地区乡村调解员每月案件补贴仅200元,有的甚至在经济上出现倒贴的情形。同时,我省目前共有人民调解员17万余名,每年需调处的案件在逐年递增。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强度大,但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此外,广大调解员虽然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普遍缺少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并且缺乏职业发展的空间,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产生影响。
经费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推进的主要瓶颈之一,如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所发挥的作用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尤其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以奖代补的幅度,给予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必要的物质保障,并在制度层面提高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程度。《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至第九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与聘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应由省委、省政府“两办”或由省编办、人社厅、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制订《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员的性质、业务工作范围、报酬待遇、职称设立、招聘条件等一系列内容。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充分发挥我省大专院校和专家学者的作用,编制人民调解员的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尤其是专业化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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