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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廉熙委员:供销社须明晰产权破“瓶颈”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郑锐   字号:[][][]
“现在农村的放心超市,因为质量有保证、价格实惠,很受农民欢迎。如果没有供销社统一进货、配送,很难有这个效果。”说起供销社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举了这么一个例子。
黄廉熙在调研中发现,供销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带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问题也不少。“供销社的运作模式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财产所有权属于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社对自己掌管的财产只能经营和管理,没有所有权。”她说,这导致了供销社法律地位尴尬:说它是法人,却没有独立财产;说它不是,却能经营和管理财产。这样一来,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很难被认定是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各类企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对象的身份和经营领域,划定了明确范围。由于上述问题,供销社很难享受相关优惠,如政策扶持、纳税优惠、项目申报等。
为此,黄廉熙建议通过三个途径对供销社进行产权明晰: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或参股,且集体企业的产权不低于51%的新建基层供销社,可以认定其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控股或参股,按股份制组建的新建基层供销社,可以认定为股份制企业;主要依托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起来的新型基层社,可以按照合作社法人注册登记,经济性质为专业合作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本质上是一个为农服务的合作制属性的经济主体,主要承担为农服务职能。“按照公司法人对待往往税负过重,应该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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