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平委员:加强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_委员观点_委员风采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
×

用户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委员风采 >>正文内容
徐志平委员:加强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指通过数量可计量、质量可监测、产权可界定的引水工程这一载体,优质水源的受益者向优质水源的保护者提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保障优质水源的稳定供给和流域上下游的和谐发展的制度安排。
省政协委员徐志平说,加强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可以使上游的饮用水源地政府和居民有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预期,就可以保障生态保护的质量,使得下游区域的经济主体可以用上“放心水”,落实“保供水”战略,从而促进生活质量的提升。
徐志平说,水源保护区是一个环境质量要求极其严格的区域,建议根据饮用水源的质量标准,划定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红线”,确定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准入标准。
界定水源区范围之内对生态保护做出正贡献的、负贡献的、零贡献的经济主体,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确定受偿主体:对于正贡献者,予以补偿;对于负贡献者,要求赔偿;对于零贡献者,既不补偿也不赔偿。
在引水工程中,引用多少水、使用多少水、谁在使用水等基本问题十分清楚,很容易识别饮用水的受益者及其数量。建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饮用水受益者根据用水数量的多寡提供生态补偿资金。饮用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可以纳入水价,由水务部门向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主体予以补偿。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