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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华委员:扶持民资建立民营银行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当前,我省金融改革已经在民间金融服务、风险防范与化解、信用体系建设和地方立法推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的条件已日趋成熟,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畴内,通过地方政府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的试点步伐。
请求全国人大给予特别授权。我省地方金融立法没有上位法参照,国务院的“新36条”仅规定可探索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并没有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应尽量避免急功近利和因暂时性需求等带来的不合宪行为,以保证地方金融立法的合宪性,可请求全国人大给予特别授权。另一方面,由于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因此,试验性的先行立法理当成为适应我省特色、避免风险发生的有效良方。
从结合、衔接和支撑三个方面提供金融立法保障。一是坚持科学与民主相结合。组建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和相关立法专家共同构成的地方金融立法小组或特别联席会议,以科学论证与民主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探索我省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的具体立法细则,加快地方金融立法的工作步伐。二是加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衔接。在中央立法尚未确立民企建立民营银行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省情客观需要,探索适用范围适当拓展的地方性法规。一旦中央制定法律规范,应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迅速调整、清理某些规定,或重新制定。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和人才的支撑。要加强民间资本金融活动的信用体系、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人才机制建设,用社会金融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来保证金融立法的有效执行,用有序的制度监管来保证金融立法的良法推进,用有效的人才机制来保证金融立法的良法实施。
借鉴上海自贸区依法改革创新的经验,努力解除我省组建民营银行的制度约束。与此前改革不同,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以法律条款的暂停实施为前提的,只有伴随法律法规的修改、暂停,而不是传统的行政变通、领导批示,才能保障自贸区或试验区建设的合法性、可持续性。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决议明确规定,条件成熟时,原来只有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法律条款暂停的这一做法,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其他区域执行,这为在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国家级试验区的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据此,我省可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争取尝试这一做法,如《银行法》等法律部分条款的暂停实施,为组建民营银行扫清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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