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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联委员:探索从律师中遴选法官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0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建议,积极探索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
陈三联说,目前进入法官队伍基本上有两个渠道,一是部队转业干部或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的调入;二是法科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这两个渠道都存在缺陷,前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后者缺乏生活经历和司法实务经验。”
西方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高度强调法官的实务经验,一般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如英国法官,原则上是从律师中遴选,地方法官的候选律师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而高等法院的法官从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出庭律师(又称大律师)中选任,上诉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也十分强调法官候选人的司法实务经验,德国公民在完成法学教育、通过司法考试后,仍需从事律师职业一定年限才有可能成为法官候选人。
陈三联说,法官是一个具有尊严的特殊职业,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裁判者,除了要求政治坚定、精通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工作资历、社会经验支撑的人格魅力。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优秀资深律师是律师中的佼佼者,符合这样的特质。201312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员,选任包括刑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等5个职位,选任条件中明确执业1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优先录用。我省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有这样的规定,要把律师队伍纳入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探索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这项制度的推行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也是我省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一项有益探索,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陈三联建议,根据法院序列逐级提高法官任职年龄和法律职业年限,在《法官法》没有修正前,可借鉴最高院向社会招录法官的做法,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先试先行,明确具有一定执业年限的优秀律师通过相关程序直接担任各级法院法官。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待遇。借鉴西方国家关于法官管理的做法,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根据法官的等级,而不是行政职务确立法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并逐步提高。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提高具有政治诉求的优秀律师担任法官的意愿。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帮助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律师的政治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以及执业能力建设,已通过年度的执业考核、日常的工作监管建立起完整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荐、审核可以确保政治合格、品行良好、业务过硬并有从政意愿的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共同为保障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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