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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联委员:建议培育支持家庭农场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0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既是与世界现代农业通行做法接轨的新实践,更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新方向。
数据
2013年底,我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9190家,经营土地面积131万亩,占全省规模经营耕地面积的17.8%,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面积的30.3%,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发展中仍存在着土地流转困难、生产资金不足、经营方式单一、农场主综合素质不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弱、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省政府提出,到2015年,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3万家左右、经营面积约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左右、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2倍以上的目标,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建议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升家庭农场规模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鼓励农户通过承租、承包、转让、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规范和管理,及时有效调解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土地纠纷,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实现“稳制活田”。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体系,建立土地流转组织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供需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搭建便捷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集中连片,实现土地向拥有较高生产技术能力的家庭集中。引导和鼓励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流转,并赋予家庭农场主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家庭农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提升家庭农场生产力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家庭农场专项发展资金。税收政策上,家庭农场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享受农民自产自销待遇;项目扶持上,优先安排适宜家庭农场申报的农业项目;用地政策上,允许家庭农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不超过流转面积5‰的比例建设生产管理用房;金融服务上,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高的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优惠,创新信贷品种,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提高赔付标准,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积极创新多种经营方式,提升家庭农场收入水平。充分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功能,大力推广循环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多种经营;加快推进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在现有经营结构基础上,发展循环经济,增加经济、生态效益;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借助农业生产特有的人文景观,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等产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实施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提升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按照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和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等培养计划,培养家庭农场主的产品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提高其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加强对年轻家庭农场主的培养,鼓励大学生兴办家庭农场,为家庭农场发展储备力量。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家庭农场科技应用能力。强化新型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指导家庭农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引进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展标准化生产。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使之成为农业科技示范户。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支撑。
引导加强多方互助合作,提升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联合会等方式,促进农场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特别是在种植、农技、资金信贷、配套设施利用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发展农户间合作型家庭农场,联合开展生产和经营,扩大家庭农场规模优势,提高经营效益。鼓励工商企业以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家庭农场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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