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是特殊群体,尤其需要关心关注。向全国人大建议修改《社会救助条例》,明确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自愿救助”原则,明确流浪乞讨残疾儿童发现地的地方政府有先行救助的义务和责任,流浪乞讨残疾儿童发源地的地方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及时派专人到救助地领回残疾儿童,对持续产生、输出较大规模流浪乞讨残疾儿童的地方要予以问责。建立群众举报和民政救助、交警、城管三部门联动机制,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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