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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抗癌药 委员有建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委员名片   

吴海水,仙居县政协委员、仙居县丰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齐相栋,仙居县政协委员、县政协研究室副主任。


 

据联谊报    今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今年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但通过我省医药行业协会了解,目前省内抗癌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基本上没有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政策存在落地难现象。究其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流通环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划算,能用不想用。由于政府对药品普遍实行集中采购、医保谈判等价格监控措施,加上市场激烈竞争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药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利润率并不高。根据今年5月份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发布的《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7年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主营业务平均毛利率7.2%,平均利润率1.7%,净利润率1.5%。零售环节更是受“20179月底前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规定(《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影响,利润率已大为降低。因此,鉴于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率不高,若在批发、零售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收负担不减反增,且增幅不小。

另一方面,生产环节受制于流通环节,想用不能用。生产、批发和零售是药品经营中密不可分的环节,如流通环节的抗癌药品批发商为减轻自身税负,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6%法定税率征税,而生产环节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征税,那么进销项税率相差13个百分点,批发环节存在严重抵扣不足,税负会大幅增加,这就不得不要求生产环节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生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实际税负可能远高于3%的征收率。据仙居县国税部门统计,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9%左右,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高出6个百分点。因此,药品生产企业普遍期盼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往往迫于流通环节的企业诉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使得生产环节税负无法降下来,也使患者的用药成本难以从源头下降。

为切实推动企业降税药品降价,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委,出台补充通知,对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优化,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生产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后,批发和零售环节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销售利润率选择增值税计缴方法。这样调整可真正使生产环节降低税负,从源头上降低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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