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平委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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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平委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把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问题,提高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并将其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之中。为此,我们建议:
  健全劳务派遣立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较少且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建议我省进行劳务派遣地方性立法,首先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作出界定,明确超过“三性”限制的应视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工。其次要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和用工比例上限,否则将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还要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权益共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审核和年检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行业自律制度及保证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的诚信评级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对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和侵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建议省委、省政府首先规范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并在对国有企业的考核中,把劳务派遣工是否与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权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工会,要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内容,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身心健康权益、民主管理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劳务派遣工真正融入到企业职工之中,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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