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低保制度,是用最低收入线作为核定贫困标准,这种做法能够较好地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却无法有效解决“支出型”贫困造成的突出矛盾。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了由临时性、单一性的基本生活救助向制度化、综合性救助的转变,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形成,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救助水平逐步提高,走在全国前列。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社会成员的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线,但由于家庭成员患重症大病、遇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过大,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有些家庭生活水平甚至比低保救助对象还低,形成了“支出型贫困”。目前我省在档困难职工家庭6.2万户,85%以上属于“支出型贫困”。
对于“支出型贫困”群体,虽然工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了帮扶救助,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因此,亟须建立制度性的保障,使他们的生活得到持续、稳定的改善。为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建议如下:
1.纳入救助政策体系。
2.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3.明确救助项目和待遇。
4.完善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