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廉熙委员:实现法律工作者良性流动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
×

用户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议政建言 >>正文内容
黄廉熙委员:实现法律工作者良性流动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1日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何苏鸣 张丽 朱海兵   字号:[][][]
从业近30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廉熙一路见证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她说,律师行业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国家有关司法部门更多支持。这一次,她带来了“关于重视与支持律师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黄廉熙委员认为,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一样,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可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将公检法三家视为“内部人”,而将律师视为“局外人”。更有甚者,每遇重大案件,往往以维护大局的名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排斥或干扰律师工作。“这种观念和做法,既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黄廉熙委员建议,在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既需要采取措施,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应该打破壁垒,形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良性流动的机制。
黄廉熙委员说,按国际通行做法,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法官、检察官及法律公职人员与律师之间是可以相互流动的。司法实践活动需要的并不单纯是法律知识,更需要的是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人性的深刻理解。一个比较好的司法经历应该是,先在基层从事律师等法律工作,待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后,再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只有丰富的社会历练,才能对社会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深刻理解,审理案件自然也更契合群众的关注和期待。在她看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互相流动是当下比较可行的方案。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