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杭州市委:我国应专门制定一部《城市防洪法》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
×

用户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议政建言 >>正文内容
民进杭州市委:我国应专门制定一部《城市防洪法》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   字号:[][][]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多发频发,部分城市频繁遭遇强降雨袭击,引发严重城市内涝,可说是“逢雨必涝,遇涝则瘫”。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武汉、长沙、杭州等大城市暴雨积涝成灾的报道屡见不鲜,内涝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者的一块“心病”。近日,民进杭州市委建议制定《城市防洪法》。
一直以来我国在城市建设中存在“重地表、轻地下”的错误观念,导致排水系统存在天然缺陷。外国的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要高,美国纽约是“十至十五年一遇”,日本东京是“五至十年一遇”标准,而国内许多城市的排水系统,如管网、箱涵等排水系统的口径还是按照“一年一遇”的标准建设,排水标准严重滞后。此外,城市地面硬化率过高,也是导致城市内涝的重要因素。不少城市的城区内大部分地面采用了非透水式的硬化铺装,而城市内的水塘、洼地与农田等可调蓄地表径流的水体与透水地面却不断减少。
从国外先进经验看,在一些发达国家,防城市内涝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规定详尽。德国的《城市内涝保险法》是一项防治涝灾的重要举措,不仅减轻了政府的防洪负担和压力,也培养了公民的防洪意识。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我国也有一部《防洪法》,但在防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因此,民进杭州市委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首先要开门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职能部门、专家的参与,也要有媒体、社会的介入。利益相关方都来参加,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其次要借鉴国外防城市内涝立法经验。在城市防内涝立法方面,国外做得比较完善,中国可以结合国情进行充分借鉴,制定出中国版本的法律。再次要将“蓄水”写进法律。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把蓄水当做防城市内涝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减轻城市排水的负担,也有利于缓解城市用水压力和减少城市内涝灾害的发生。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