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委员:警惕,土地非粮非农化!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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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委员:警惕,土地非粮非农化!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2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省委会副主委、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张波,宁波市政协委员、民进宁波市经济支部主委徐波,宁波市个私协会宣教部部长沈炜等反映:《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但由于“不提倡”缺乏可操作性的限制措施,近年来各地不少工商企业到农村大量“圈地”,高价租赁农户手中的承包地,变相用于商业开发、企业内部开发或建农家乐、娱乐场所等,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现象日益突出。
这对于确保粮食生产、农民就业和社会稳定而言,存在许多隐患。一是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相当部分工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收益,将租赁的农户承包地用于开发林果业或生态观光项目。一些地区土地流转到工商企业后的“非粮非农化”率高达94%。二是与农民争利,对农户形成“挤出”效应。一些农户甚至是许多种粮大户面临很大压力,有的被迫弃农经商。三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个别工商企业将租赁的农户承包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从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为有效制止农村土地非粮非农化倾向,实现粮食和非粮作物生产协调增长,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监管体系。修改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农村土地非粮非农化使用目录,严格限制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赁农户承包地。
第二,加强引导,切实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工商企业主要进入生资供应、加工、流通、销售等产前产后环节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不了、或做不好的领域,形成互补互促的关系。鼓励工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由租赁关系向“订单”农业、产权联结演进,实现农民与工商企业共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第三,加强监管土地用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严禁改变耕地用途和用土地抵押贷款,严禁工商企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发展非粮非农产业。要加大对农村流转土地非粮非农化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主要用于补偿因工商企业租赁违约或经营不善受到经济损失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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