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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能委员:精准司法服务抑中小企业涉诉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陈为能 李志业   字号:[][][]

据联谊报    近年来,经济发展环境日趋复杂,企业涉诉案件情况趋多,亟须精准司法服务,抑制中小企业涉诉案件增加趋势,防患于未然。

现状

通过对基层法院2012~20165年期间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分析发现:

一是企业涉诉数量较多。如余姚法院共受理涉企案件25171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的46.89%,比例较大。

二是涉诉案由相对集中。企业涉诉案由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方面,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年间累计增长515.76%

三是涉案标的额较大。5年间的涉企案件立案标的额达334.61亿元,占民商事案件总标的额的88.09%。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涉案标的又占到了涉企案件涉案标的六成左右。

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许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正急剧上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惜贷现象明显,民间借贷基本目标也相对集中。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一旦经营不善或突遭意外情况,“资金链”极易断裂,从而引发诉讼。

企业互联互保现象普遍。一些企业为获得金融贷款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相互担保网络,一旦其中某家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很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相关企业受到牵连,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单一案件引发诉讼“蜘蛛网”现象。

经济发展存在“脱实向虚”趋势。房地产业的高回报率诱使实体经济企业涉足其中进行投机套利,企业自身的扩大再生产、转型升级等无法得到资金支持。一旦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大量房地产难以出手,资金被套牢,企业资金链迅速断裂,涉企案件由此引发。

经营管理失常。许多中小微企业未能有效建立或落实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个人与企业资产、关联企业资产难以区分现象,或者停留在家族式经营,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没有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的混乱会进一步导致企业经营投资缺乏科学性,盲目巨额投资开展重复建设,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极易导致经营亏损甚至是资金链断裂。

建议

实行企业分类制度。根据企业的发展前景、创新能力、经营效益等不同因素,建议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以分类为基础提供精准服务。对A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突出的企业,坚持“不干预”原则,尽可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竞争环境。针对B类综合效益一般、产品竞争力不强,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全力帮扶,积极倡导银企合作,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最大可能保存企业实体,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对C类“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引导其通过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资本退出机制等,实现市场化退出,避免拖垮其他企业。

完善定期走访和风险预警机制。一是完善定期走访机制。建议有关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牵头,根据企业分类和涉诉情况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企业进行分片划分,定期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二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司法、经信、金融、市场监管、行业协会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搭建金融、政策、法律等资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体系,构建涉企预警机制,做到定期“体检”,防患于未然。

贯通保全、审判、执行环节。一是灵活保全。根据企业类别,对AB类涉诉企业进行灵活保全,尽量对其固定资产采取“活查封”,允许其继续使用,避免冻结其银行账户,造成现金流掐断;企业需要转贷时努力做通债权人工作,暂时解除查封,待转贷完成后重新查封,保障其正常经营。二是审慎裁判。在审理过程中,妥善处理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行为,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违法论处;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出发,贯彻审慎和谦抑原则。三是差异化执行。坚持差异化执行理念,对没有发展前景、歇业停产的被执行人,要加快执行进程,及时盘活资产;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被执行人,要尽可能选择权益侵害最小的执行手段,慎用强制措施,采取“放水养鱼”策略,采用执行担保、分期分批履行等柔性执行方式,最大可能保存企业实体,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并促进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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