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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法君委员:理性认识“海绵城市” 科学治理城市内涝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朱法君   字号:[][][]

据联谊报    近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蔚为盛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全年降雨总量的70%以上滞蓄在“海绵体”中,并作为水资源进行回归利用,对初期降雨的污染有效降解。这一理念新颖,愿景美好,一经提出便获得了多方认同,但也引起了一些争论,焦点在于“海绵城市”建设与洪涝治理效果是否成正比,建议我国各地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

城市洪涝的成因涉及多方面因素

我国城市发展规律常见于择水而建、依水而兴。这具有优势,也必然面临洪涝的不利影响。城市洪涝近年进一步加剧,原因主要有:

首先是城市化进程中,水系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每个地区的水域,都是多年形成的洪水涝水的调蓄地和出路,这是自然“法则”。但是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大量的天然河流被缩窄、阻断、填埋、改变,排水转而由下水道替代。

其次是城市外江洪水位的变化抬高。由于人类社会对土地的深度利用,越来越多的土地失去滞纳洪水的作用。洪水归槽,导致江河湖泊防洪压力加大,又使得城市的涝水无法顺利排入河流,产生内涝。下水道排水能力下降,甚至倒灌城区。

再次是地面过度硬化,雨水下渗量减少。

“海绵城市”的技术路径和对城市洪涝的作用

我国的“海绵城市”做法,主要借鉴学习美国洛杉矶的经验。洛杉矶是严重缺水的城市,年降雨量约300毫米,城市内涝并不严重,城市道路基本没建下水道。修建的一批雨水收集工程成本昂贵。2018年,笔者恰逢洛杉矶暴雨,2天时间里40多毫米的降雨,使得当地发生严重洪灾。

这可以引发对海绵城市“消灭”城市内涝初衷的思考。如果海绵城市建设果真可消减各地 70%的降雨影响,则中国城市内涝可大为减轻。但为什么正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我国城市中,减轻洪涝的效果仍然不显著?

原因在于,我国地表产流模式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南方红壤地区产流机理为“蓄满产流”,即当土体因前期雨水下渗达到饱和状态后,后期的降雨才形成地表径流。北方地区则为“超渗产流”,即因降雨强度大于下渗强度而产生地表径流。北方地区地下水埋深较深,土体可吸收水量的能力较大。南方地下水埋深较浅,吸收水量的能力有限。因此,“海绵城市”的相对适宜地区是北方缺水地区,而非南方丰水地区。

分析评价“海绵城市”对洪涝治理的作用,应从各地的洪涝成因、成灾机理着手,绝不可“一刀切”,否则就会偏离方向,浪费投入。

现行的“海绵城市”建设着眼于增加入渗,技术路径无外乎以下几方面:

改变路面结构,打造“透水路面”。这对小雨量的降雨有一定作用,但对于大雨量降雨作用甚微。对雨量产水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土壤蓄水能力。

开槽、填沙、扩大地下集水空间等增加滞蓄量。其作用大小取决于容积大小,滞蓄总量与投入相比差距较大。

利用低地、公园参与滞蓄。这是一个好方向,但这一类工程比例小,难以全面推开。

还有提议增加屋顶滞蓄等措施,但改造成本较高,推行难度较大。

综合来看,以上措施都没有真正切入到城市洪涝治理的正确途径。

治理城市内涝,有效的方向应是:从“渗蓄为主”转变为“蓄排结合”。可以从三条途径实现:一是给洪水、涝水以出路,尽快排出去。可优先考虑利用泵站等强制性措施,让洪涝通江达海。二是给洪涝以足够的空间,增加城市及周边水域或低地面积,增强滞蓄能力。三是让地下的排水系统配套泵闸系统,真正实现收放自如。

“海绵城市”建设要因地制宜

“海绵城市”倡导通过集纳雨水,使雨水资源化,但由于“海绵体”可吸附利用的水量、水质有限,作用也将十分有限。

“海绵体”对于小量级降雨的初期雨水污染有较好的水解作用。但是,一旦降雨产生地表径流,污染物照样会伴随径流流向江河湖泊。

总体讲,对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染的降解,同样主要适用于干旱地区。

当前各地正在进行的“海绵城市”建设,通常投资巨大。目前“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约为每平方公里1.5亿元。

由于国外对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夸大宣传,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各地的洪涝治理方向产生了影响。部分地区采取以“海绵城市”建设为主要方向的洪涝治理方案,其结果可能弱化了流域治理功能,减少了必要的排涝设施建设。

综合我国“海绵城市”推进情况和洪涝治理现实,建议科学分析、客观评价其作用和适应范围,理性看待其功效,真正从洪水和涝水的规律研究开始,把握正确的方向。

要客观分析评价“海绵城市”建设在我国的适用性,因地制宜制订内涝解决方案。

要科学运用“海绵”效果。“海绵城市”可作为一种新型城市建设理念,长期贯彻在城市发展的过程当中,但城市洪涝的治理离不开流域治理,这是前提和基础。。

要把握“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和节奏。建议开始实施或即将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试点城市,可对实施方案进行再评价、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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