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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军、胡柯委员:保障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权益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陈坚军 胡柯   字号:[][][]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共享经济模式蓬勃发展,出现了诸如网约车公司的专车司机、外卖平台的外卖员、APP预约上门的私人厨师等“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方式。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空间更加自由,但这种多样化、灵活化、碎片化的用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的边界变得模糊,因为劳动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从业人员陷入劳动权益缺乏保护的尴尬境地。


 

据联谊报   

调查

以外卖送餐平台从业人员为样本,宁波市总工会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美团、饿了么、口碑等知名餐饮App的一些从业劳动者进行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得到有效问卷589份。其中,占比最大的是美团外卖,约占42%,其次是饿了么外卖,约占31%,其他类型约占27%。调查发现,在合同签订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零,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多为劳动者要遵守公司各项规定等诸多义务。在劳动报酬方面,无基本工资,总收入由送单总数量决定,大部分公司定价为每单56元之间,在得到客户25%以上好评后,好评单奖励2元。在劳动条件方面,从业人员劳动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实行出勤考核,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护、无职业危害防护等约定。从宁波市总工会信访窗口接待情况来看,2018年度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求助296件,较上年同期的103件上升187%。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情况来看,涉平台行业等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左右,一方面说明灵活用工方式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因异地用工、网络化运营、用工管理水平不到位而存在劳动争议多发的风险。

困境

劳动关系难界定。传统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稳定而且明确,劳动者依附和从属于企业,成为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交易需求可以通过平台快速传递并将供需双方即时匹配,从而改变了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固定性,让劳动者从传统的“企业+员工”的组织形式向“平台+个人”的形式转变。但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

劳动标准难适用。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者相对独立,突破了传统用工方式对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现行劳动标准的建立基础是依据传统工作方式拟定的。以工作时间为例,我国现行法律实行三类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时间既非标准工时,也与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存在一定的区别。

劳动权益难保障。共享经济绝大多数使用临时和兼职人员,大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企业以此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由于从业人员无社会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获得赔偿相当困难。且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会的力量难以顾及,在薪资福利方面发生纠纷时无保障,极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建议

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尽快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坚持劳动关系本质作为界定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明确界定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体系,对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休息休假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特殊劳动者保护标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保护从业人员基本权益。

因地制宜、因行业而异,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不仅是从业人员意外工伤事故的保护伞,生病、年老后的保险带,更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因地制宜、因行业而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避免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和用工风险,将本来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或社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多方发力,加快完善监管机制与体系。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更加关注共享经济从业人员这一新兴群体,顺应多元灵活用工的新形势,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监管机制与体系,及时成立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仲裁和监察力度,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法规政策,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以互联网平台为借口,想方设法与劳动者“剥离”劳动关系,通过所谓的“承包制”“合作制”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规避劳动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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