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内容公开办法(试行)_政协要闻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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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内容公开办法(试行)

20171226日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时间:2018年1月4日 版面:第4版 字号:[][][]

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协提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协提案的社会影响力,推动提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内容公开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二、提案内容公开的范围是指由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别,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提案内容能公开的应予公开,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内容,原则上都应公开。

四、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应按提案格式事先写明是否同意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对该提案进行审查时,对提案是否公开进行同步审查。对难以确定的,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提案办理单位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五、经审查确定可公开的提案,在浙江省政协门户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六、提案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开时可视情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答解读工作。提案内容公开后应密切关注舆情,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七、提案内容公开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统筹,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和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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