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1日政协第九届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4日政协第九届浙江省委员会第十九次主席会议修订;2017年12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浙江省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推进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提案审查工作应认真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立案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严把立案审查关。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会议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其他时间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审查立案。
第三条 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函,从征集函印发之日起至全体会议规定提交统计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初审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1. 审查提案内容,必要时做适当的文字修改。
2. 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意见建议及承办单位的职能,提出主办、会办单位建议意见。
3. 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根据本《细则》中第七条规定的十四项不予立案的情形,写明不立案的理由及处理意见。
(二)复审。大会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工作人员分组进行审查。平时提案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审。主要职责是审核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案提出立案、并案、转案及提案内容公开等处理意见,并对承办单位确定准确性进行复审。
(三)终审。终审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有异议的责成大会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审查。对拟不立案的提案召开主任会议,逐件讨论审定。
第五条 提案初审、复审和终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分别签署审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界别(组)。
(二)提案的内容,即是否存在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三)提案是否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是否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注明同意或不同意公开。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即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或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中共党员或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具体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纯属申报项目或资金的;
(九)反映情况严重失实的;
(十)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一)超越本省职权的;
(十二)提案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要求追责的;
(十四)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或转为委员来信、社情民意处理,或退回提案者经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对超越本省职权且有全国意义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给住浙全国政协委员作提案选题或素材参考。
第八条 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并案处理:
两件以上提案内容及意见建议基本相同的,经与相关提案者协商同意后并案,所有领衔提案者均为第一提案人,排名先后以提案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
(二)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确定。
(四)提案集中交办前,召开一定范围的预先交办会议,与交办单位进行协商,确保提案分办的准确性。
第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在省政协门户网站公布,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未予立案的提案,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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