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7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吴家唯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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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村老年人协会已逐渐成为群团力量。象山县政协委员盛安刚、许善平提案建议,加强村老年人协会的管理。
提案认为,加强村老年人协会管理,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巩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村老年人协会的管理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制度操作性不强,我省有关村老年人协会的管理法规有1988年《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2004年《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内容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对村老年人协会换届选举程序无明确规定。二是管理体系不健全,对村老年人协会的管理尚未纳入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体系。由于没有法人资格,村两委与老年人协会的关系、制度不明确、不完善。同时,县老龄委职能和组织机构与当前快速发展的村老年人协会已不相适应。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由于村老年人协会没有法人资格,无法在金融部门开户,资金开户以个人名义私设。近年来,老年人协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原来的碗筷出租扩展到公墓建设、居家养老等乡村建设的许多领域,管理资金越来越多,可能成为村级财务转移支付的新渠道,因此受群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按照农村财务双示范、双达标创建行动的要求,老年人协会现有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
提案建议,理清管理机制,明确协会地位。一要明确村老年人协会在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村老年人协会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人事问题由村党支部决定,财务等日常事务宜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接受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统一纳入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的自治组织,是村党支部的参谋和助手。二要健全管理机制。整合县老龄委、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职能和力量,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乡镇村老年人协会管理科室,协调全县的村老年人协会管理工作。在乡镇层面,由乡镇老龄委负责加强对村老年人协会的领导。村党支部应明确分管老年人工作的支委,牵头协调村委会、村监会,加强对村老年人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提案提出,规范财务管理,推行民主理财制度。要赋予独立法人地位,县民政部门应尽快将村老年人协会纳入民间组织协会管理体系,统一予以注册登记,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核发单位组织代码证,金融管理部门应允许开设金融账户。要推行民主理财制度。建立独立的财会体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日常平行监督和审计,村监会应定期对村老年协会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分析财务运行情况,及时提交村党支部、村委会决策。加大投入力度,创建规范化协会。根据《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老年人协会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县镇两级应加大财政投入,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对老年人协会的活动场地、场所进行改造提升,促进养老事业的建设,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管、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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