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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协提出三种模式深化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徐建平 通讯员 张雪莲   字号:[][][]
本网讯    根据中央“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宁波市政协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了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三种模式,供党委政府参考。
第一种模式,是大部制执法体制加综合执法与城管合署办公体制。宁波市从2004年起,启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组建了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履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版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各县(市、区)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这个改革使文化市场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宁波市政协建议,借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经验,对职能相近、可以归并的若干行政单位进行改革重组,将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能整体归并到一个新的执法机构,由新的执法机构承担原先若干单位的全部执法职能,从而在全市成立多个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这样的大部制执法机构。在此基础上,将其余可以归并的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行政综合执法局,与城管部门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建立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市一级设支队,县一级设大队,乡镇一级设中队。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少增加机构与编制,改革调整的幅度小,只需增加适当力量,就可以依托现有的城管执法队伍开展工作。缺点是执法内容仅限于城市管理领域,职能归并不全面,改革缺乏彻底性,并且权威性与公信力不足,执法比较困难。
第二种模式,是大部制执法体制加新设独立综合执法机构体制。在大部制执法基础上,单独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局,将其余可以归并的执法职能归并到行政综合执法局,作为市、县两级政府独立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发挥作用,乡镇一级行政执法机构与乡镇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实行属地化管理。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符合行政管理权力制衡原则,实现了审批权、管理权与处罚权适当分离,同时,执法内容更广泛,处罚权更集中。缺点是机构编制都需要增加,执法的公信力、权威性仍然相对不足。
第三种模式,是大部制执法体制加归并公安综合执法体制。在大部制执法基础上,将其余可以归并的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执法力量与装备统一划归公安部门,在公安系统建立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市、县、乡镇三级分别设立支队、大队、中队。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正规化程度高,权威性大,执法手段具有强制力、效率高。如果能将公安治安巡查力量与行政综合执法巡查力量有机整合,不仅能够大大节省人力成本,而且有可能实现24小时全天候巡查执法,缺点是公安任务会更加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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