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周大彬 通讯员 程尚送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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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抵押农房处置难的问题,将来必定会成为制约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工作的一大关键制约因素,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近日,仙居县政协委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赵永兵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工作中遇到的这一难题。
赵永兵说,好事要办好也不容易。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从此前浙江、山东、湖北等地开展试点情况看,当地农民普遍表示欢迎,但进展却缓慢,部分地方甚至面临搁浅的窘境,这主要是因为遭遇了“三难”,即变现难、诉讼难、执行难。“三难”成为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本”的“挡路虎”。
台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临海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梁斌也对此进行过调研。目前,台州下辖各县(市、区)已陆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规模不大且时间不长,但零星的逾期案例基本都碰到了抵押农房处置问题。特别是地处集镇或聚居区以外的农房,相对价值又低,难以变现;即使地处集镇村落,由于传统的乡土人情关系,一般本村居民不愿买,外村人不敢买;如果抵押的是一个院落中的部分房屋,多余的农房同生活用房难以分割,也影响了处置。
台州市政协特聘委员许学政认为,抵押农房处置难,一方面是受法律政策制约,另一方面是受农房自然属性制约。
如何突破这一难题,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本”呢?赵永兵认为亟须创新机制,积极探索抵押农房处置的新路子。就目前来看,可以实行农房抵押贷款同村人联保模式,在订立农房抵押贷款合同时,除设立农房抵押权外,要求贷款农户提供一名以上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本村农户联保,约定若合同到期后贷款农户无力偿还本息,并无法处置抵押农房时,由联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享有折价购置抵押农房的优先权。
梁斌认为,可以采取农房长租模式攻克法律障碍。为有效利用抵押农房价值,防范金融机构在农户抵押过程中形成不良贷款风险,在贷款农户无力偿还本息时,由金融机构协助农户以向外签订长期租约的形式处置抵押农房,让城市居民等法律限制的购买对象以租赁形式拥有抵押农房,从而实现金融机构抵押权。
许学政则建议设立农房集中收储平台协助金融机构处置抵押农房。由国土、建设、农办等部门联合筹建农村房屋集中收储中心,在抵押农房无法处置情况下,由收储中心以低于市场基准价20%~40%的价格集中收储,并将收储的农房用于村镇公共事业建设,并设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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