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周大彬 通讯员 程尚送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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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村留地是政府在征收村集体土地时,按一定比例预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以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眼下,亟须顶层设计,提升‘造血’功能。”台州市政协委员、椒江区政协经科委主任辛涌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
辛涌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广东等省陆续开始试行被征地村集体村留地开发建设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台州市区自1993年开始实施村留地开发建设以来,积极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土地出租、土地置换房产、土地出让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发建设,建成了工业标准厂房、商贸超市、有形市场、商住办综合楼等,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了中心城市建设,保障了村民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对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关注,确实要正视村留地的开发建设在实践中遇到的不少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三门县政协委员章翔说。他认为,主要问题有:政策支撑不到位,开发建设难度大,开发建设手续繁琐、成本较高,受土地、规划等要素制约明显等。
辛涌调研发现,如今有大量村留地被闲置,其中台州市区近1万亩的村留地中,已开发建成的只占10.3%,在建的只占2.3%,未开发的占64.5%,未落实选址的占20%。
对此,章翔建议加强顶层设计,适时出台村留地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村留地的规划、开发、建设、管理、使用予以指导和规范,使之合法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并对村留地的比例、方式、开发收益等进行明确。
辛涌认为,要提升村留地的“造血”功能,建议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出资,依托村留地建设失土农民创业园,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户有偿提供经营场所,鼓励失土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建议由村集体出资,在村留地上建设标准厂房、养殖场等,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或通过BOT模式引入其他投资方合作经营,失地农民可以参加租金收益分红,并优先安排失土农民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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