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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政协:委员建议出台《殡葬法》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周大彬 通讯员 程尚送   字号:[][][]
据联谊报    台州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会副主委楼祖民日前就公墓20年缴费“到期潮”进行调查,发现如何续收管理费等问题亟待明确。
楼祖民在调查中发现,关于公墓使用期限,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1998年民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而《殡葬管理条例》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规定模糊,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使用年限期满后是否应予续期、如何续期,是否收费及按什么标准收费等都未作规定,给到期墓地的处理带来了难度。
“由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无法预期墓地使用的土地将来如何变化,影响了殡葬事业的发展。”楼祖民说,“到期墓地处理有三大问题亟须解决。”
第一是如何对无主墓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对于到期未续费的墓穴,一些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想集中迁到骨灰塔,但由于无法对无主墓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担心将来家属找来会有麻烦而不敢迁移;但如果长期不按无主墓处理,又会占用大量资源。第二,如何在城市人口代际年龄增加和“墓地危机”的双重困境下,实现缴费期限和使用期限的平衡?很多群众认为,20年的使用期限相对昂贵的墓位销售价格而言,实在太短。一些公墓经营管理者认为,墓穴的使用和缴费周期,必须考虑土地资源紧缺的现实和居民的代际年龄,而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代际年龄已经从十几年前制定使用周期时的20年延长到了30年。第三,50年或者70年后,墓穴的土地使用时限到期后该何去何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说,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至于墓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此,楼祖民建议,尽快出台到期墓地处理细则,平衡墓园和家属利益。首先,为保持公墓使用的延续性,建议参考《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确定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考虑到公墓系典型的公共设施,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仿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视为自动续期。其次,墓穴的使用和缴费周期要兼顾土地资源紧缺的现实和百姓的接受程度,尊重社会现实和居民需求,制定合理的期限。建议将缴费周期从20年延长至30年,与我国城市居民的代际年龄变化同步。再次,针对到期未续费的墓穴,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尚未认领,则视为无主墓,可进行无偿强制处理。国家应当及早制定出台综合性的《殡葬法》,就公民在举办殡葬活动中的私有权利及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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