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 强化赋能
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毛伟民委员代表民盟省委会的发言
本网讯 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广大人民群众多年的期盼和呼声,承担的是国家改革试点,肩负的是先行探路责任,意义十分重大。前期,我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重点,融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深化“一支队伍管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
一是部门之间审、监、罚权责衔接还不畅,监管缺失难题还未解,协作机制仍不完善。行政处罚权能调整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后,同一事项的许可审批、日常监管与违法处罚因“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而分属于不同部门,导致对于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与违法处罚存在衔接难的问题。监管的没有执法权,具有处罚的综合执法部门日常又没有或不能监管。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尚不健全,直接影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效能。
二是执法下沉人员与体制编制之间的矛盾,执法力量不足、能力不够依然存在,执法规范性有待提升。“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主要是从职能划转和执法下沉两个层面进行设计。目前划转和下沉的人员,全省有50%以上人、编尚未一致。乡镇街道从事法制审核人员普遍不符合资格要求,乡镇街道执法面临重大程序违法问题和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三是大综合改革与市场主体合规管理、部门监管难以同步,市场主体受检压力不减反增,改革获得感有所降低。随着执法事项不断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单位检查的“频次”上看较原来有大幅压缩,但伴随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日益增多,部分市场主体反映受检压力反而较改革前增大了。同时,由于执法与监管分离,原有执法对于监管的促进作用弱化,市场主体的合规进程反而有所减缓。
四是上级部门执法改革指导相对不够,执法职责梳理、执法流程规范、执法人员使用等存在不足。有关涉及县乡两级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问题,亟需尽快在省级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部分乡镇把下沉执法人员当“救火队员”东挪西用,下沉执法力量不能确保主职主业,驻村联企、扶贫帮扶等工作挤占了一部分执法工作空间。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完善行政监督问责和部门间协作对接机制
一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从整体政府治理理念出发,妥善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防止推诿扯皮将监管压力推给执法部门。二是强化行政监督问责和部门间协作对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双向反馈。三是进一步优化部门间协作对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融合集成度。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派驻下沉执法人员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分级分类执法模式
一是实现人、编与考核指标统一。加快下沉执法力量的编制与人事制度完善,建立与执法力量下沉相适应的人事制度,做到人、岗、编一致,并及时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二是同步提升执法力度和温度。推广运用“首违不罚”清单,对违法程度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行为以柔性方式进行执法。对受检对象进行分类,实现既打击违法又促进合规发展的平衡。三是整合资源,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整合划转事项部门原有法制审核人员,同比例下沉赋权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审核工作。四是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强化政府合规服务采购。可引进律师驻基层模式,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加强执法衔接,提升执法协同水平
一是共享审批、监管和处罚信息,实现信息线上共享、线上流转,既作为处罚部门数据支撑,也作为事后监管参考。二是实现审批与监管线上协同,全面推广使用统一的数字化业务平台,让划转到一起的综合执法事项在统一的行政处罚系统流转运行,以统一执法平台为基础,植入行政执法监督功能,实现案卷线上审查与评查、线索线上发现、整改线上反馈。三是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执法衔接。进一步厘清部门、赋权乡镇、其他乡镇各自的执法责任。明确审批、监管与执法的职责,制作权责清单予以公示。明确监管执法衔接职责,监管、执法部门均可受理对应的投诉举报,强化工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