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方军委员代表致公党省委会的发言
本网讯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缓解企业用工难、提高就业比例、优化多元就业结构方面贡献巨大。我省由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物流行业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数量更是庞大,但调研发现,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护和规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劳动关系中,地位处于相对弱势。我省稳就业政策和社保政策等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职业培训补贴、稳岗补贴、社保补贴等就业财政税收政策,有些还无法覆盖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规则制定、调配技术等方面还处于弱势地位,参与劳动规则、报酬支付、被评价监管等环节协商空间有限,平均工时偏长,福利保障相对不足,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参保率普遍偏低。
二是在就业过程中,劳动风险系数较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集中在餐饮、交通运输、物流快递、电商等服务型行业,职业伤害风险相对较高。但工伤认定的基础依然是劳动关系,现有的工伤保险行政体系还不完全适用,缺乏完善的补充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同时,由于有些行业缺乏培训、就业人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等原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引发争议纠纷比例较高。
三是在权益保障中,工作体制还不顺畅。新就业形态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有些新业态,牵头部门不明确,无法准确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体情况。同时,由于相关管理部门也还存在数据不对称、信息重复等问题,工作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促进新业态稳健发展
一是完善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机制,明确企业在制定关于劳动报酬、劳动过程管理、劳动时间和强度等重要事项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反映渠道和劳动者权利。二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助人善举方面正向激励补偿制度,加快建设零工驿站、劳动者驿站等服务网点,完善城市综合服务网络,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对接、工余临时休息等工作生活便利,解决其平等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三是优化政策供给,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优化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建立工伤预防行业标准,丰富商业保险补充制度。四是引导平台企业,树立科技向善的发展方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规范管理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
一是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和弹性。建立以劳动者可监控收入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政策,探索面向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保代缴服务,以及更灵活、更人性化的申办申领和转移接续等经办管理服务模式,研究以个人身份跨户籍所在地参保及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办法。二是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加强数据采集,分类统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调解结果等信息,精准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家底情况、权益损害状况等数据信息,靠前治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隐患。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促进行业及从业者行为自律,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挥更多正能量,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行业良好职业形象。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加强各部门协同管理,明确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实行“最多跑一次”,不论哪个部门收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求助需要时,根据权限由最初收到求助信息的部门转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限期处理。二是优化政策运行环境和机制,厘清新就业形态涉及的不同部门领域的各类法律和制度关系,明确各类劳动保障权益中各方关系主体权责利的边界。三是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引导,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性别、残障人员、曾经有过违法记录等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女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管理参照《劳动法》落实保护性制度,对于残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保护,对于曾经有过违法记录的人员给予更多关注和辅助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