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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组织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来源:政协工作要览(2017年修订版)   作者:浙江省政协研究室   

按照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其组织构成、机构设置和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都有其自身特点。在我国,政协组织一共设四级,即政协全国委员会和省、市(地级市)、县三级地方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批中心城市确定为副省级,在这些城市相应设立副省级市政协委员会。在各级政协组织内部构成上,一般又设三级机构,即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

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参加全国政协的民主党派主要有:(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1948年成立,成员主要是原国民党和与国民党有关系、同台湾各界有关系、致力于祖国统一事业的有代表性的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2)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前身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现名),1941年成立,成员主要是从事文化教育和其他方面工作的中上层知识分子。(3)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1945年成立,成员主要是经济界人士及有关专家学者。(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1945年成立,成员主要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5)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前身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1947年改现名),1930年成立,成员主要是医药卫生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界中的中高级知识分子。(6)中国致公党,1925年成立,成员主要是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人士、专家学者。(7)九三学社,1946年成立,成员主要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1947年成立,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籍人士发起组成。

参加全国政协的无党派人士,是在中国革命具体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的。他们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参加全国政协的人民团体主要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

参加政协的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按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代表,包括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的代表等。

特别邀请人士:是指社会上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特邀人士的构成是不固定的,在不同时期,根据政协组织结构的调整和面临的任务的变化,特邀人士范围都有所不同。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由上述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主要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等34个界别组成。

2.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政协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秘书、参谋、服务和联络工作。全国政协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项会务工作;组织实施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负责委员视察、参观、调研等活动的秘书、服务和具体组织工作;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调查研究地方政协的工作经验、共同性问题及解决办法,供领导参阅;负责政协情况的对内对外宣传,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负责全国政协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和中央国家机关的联系;负责全国政协指导地方政协工作的联系联络工作;负责全国政协开展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国政协机关的人事工作和党的建设;承担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目前,十二届全国政协设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政协地方委员会

1.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辖市委员会的组成与全国委员会组成大致相同;政协县级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地差别比较大。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政协的任期同全国政协,每届任期五年。

2.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从目前情况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大体对应,但专委会的名称和数量各地不尽一致,专委会的内部设置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大多数地方专门委员会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有的未设专职只有兼职;有的地方为各个专门委员会单独设立办公室,有的则是几个专门委员会联合设置办事机构。

自治州、设区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由各自的常务委员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设区市和自治州政协的机构设置一般都仿照本省或自治区政协的机构情况而定,便于上下对口联系、开展工作。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和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政协设办公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政协的工作机构不统一,一般是科室并存或室委并存,由科室分别承担若干个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者一室几委,如由办公室承担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政协地区联络处)是省级政协的派出机构,受省级政协的委托联络县(市)政协的工作,同时联系驻本地区的省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比较集中的乡镇、厂矿企业和高等院校等地方或单位,有的还成立了政协联络组或委员小组,这是组织委员进行活动的一种形式。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政协地区联络处)和政协乡镇联络组都不是一级政协组织。

(三)政协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

人民政协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政协各级组织的指导关系,是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各级组织的工作实际确定的。人民政协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单一的政党组织,因而它的各级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受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级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是相同的,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各级政协组织之间有必要保持一种密切的联系,把这种关系规定为指导关系是恰当的。人民政协上下级之间的这种指导关系,既表明了政协各级组织间的政治上的统一性,又有利于各级地方委员会因地制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地方委员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政协全国性的问题作出决议,地方委员会对政协全地区性的问题作出决议,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或地方政协的工作。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还包括上级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同下级政协的工作联系,研究探讨人民政协带共性的问题,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互相协作,推动工作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政协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协组织之间的指导关系必将日益密切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