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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来源:政协工作要览(2017年修订版)   作者:浙江省政协研究室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作为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参加人民政协,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

(一)政协委员的产生

1.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历届人民政协都始终坚持委员的政治标准,并注重其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3)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4)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5)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6)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后,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就可以成为政协委员。

2.政协委员安排的原则。(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成规模、界别设置、界别之间的大体比例及委员条件等,要适应各个时期完成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工作的大局。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的名额和人选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2)要体现大团结、大联合的精神,着眼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吸纳各方面代表人物。特别是对那些政治上代表性强、有突出贡献、有较大影响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人士等,要给予妥善安排。(3)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基本方针。政协委员的安排,要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和任务的要求,兼顾党内外比例,兼顾各党派、团体、界别和民族的比例,还要兼顾性别、年龄的比例等。为保证党外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现在有关政策规定:在政协的组成上,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4)要从发挥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和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整体水平来考虑,处理好政治安排与开展工作的关系。在强调代表性、广泛性的同时,注意委员会政治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的整体合理性。

3.政协委员产生的基本程序。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以协商的办法产生,这是人民政协组成的一个特点。按照政协章程规定,每届全国委员会的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的人选,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每届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一般而言,全国政协委员的产生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推荐提名。各省区市党委及中央、国家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要求,经过充分酝酿沟通,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其中非中共人士还要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有关方面意见,统筹考虑。各地、各单位对推荐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并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2)协商形成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中央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民主协商,并征求全国政协党组意见。经反复协商并报中共中央同意后形成建议名单。(3)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根据政协章程,每届全国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4)公布。经全国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的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分别通知其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放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增补全国政协委员的程序,一般也要经过上述程序和步骤。地方政协委员产生和增补的程序,也与之类似。

(二)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7)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8)对本会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2.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3.政协委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首先,要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都是政协委员的行动准则不可缺少的内容,每位委员都要把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统一起来、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其次,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权利和义务,政协委员必须平等地、全面地、严格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每一位政协委员都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对人民政协组织高度负责的精神,珍惜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再者,政协组织要监督和保证委员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既要组织委员学习政协章程,对委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使委员了解有关内容及其意义,努力在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又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政协的会议制度和其他各种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委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