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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主要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来源:政协工作要览(2017年修订版)   作者:浙江省政协研究室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政协委员履行自身职责的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等。此外,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协商会、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等。坚持和完善政协的各种会议制度,是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一)全体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的举行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全体会议议程、日程确定的程序是:(1)由会议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2)议程草案按程序先后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最后在全体会议开幕会上审议通过;(3)日程草案按程序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最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政协章程没有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期。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体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地方的情况则不尽相同,个别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政协每次全体会议召开前,都要召开一次程序性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是为即将召开的全体会议作准备,具体内容有:一是作出关于召开本次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并公布全体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二是提出全体会议的主要议程安排建议并通过全体会议的具体日程;三是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决议;四是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的汇报(各专门委员会总结材料已开始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附件提交全体会议);五是审议有关委员人事事项。全体会议举行期间还要再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各委员小组讨论情况的综合汇报,审议确定提请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的各项议案。每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主要议程安排建议,都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决定和提出。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日程安排的主要内容有: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小组讨论和界别联组讨论、列席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还要安排当届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选举会议。

2.全体会议的职权和任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在政协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具体任务。全体会议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其主要形式是列席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并就这些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政协三届一次会议开始,全国政协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就已成为惯例(只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因全国政协尚未恢复活动而未列席)。政协地方委员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个别地方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先于人大全体会议召开,已就政府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再列席人大全体会议了。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1.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会期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2.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职权和任务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5)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三)主席会议制度

1.主席会议的举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召开主席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2.主席会议的任务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6)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全国委员会对外交往工作计划、出访报告和工作总结;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厅工作总结。(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全国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考察视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任务与政协全国委员会情况大致相同。

(四)秘书长会议制度

1.秘书长会议的举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规定,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秘书长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2.秘书长会议的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规定,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2)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4)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5)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6)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7)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8)加强同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9)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10)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11)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大都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对秘书长会议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