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6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周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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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可以在现有的社会组织中遴选一批建制比较健全的社会组织,引入或参考人民调解制度,帮助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调解委员会的模式参与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不少。目前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诉讼等方式,本应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当重要角色的社会组织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来,对我省在“十三五”时期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助力守住平安底线意义重大。对此,省政协委员张雪樵建议,创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可以在现有的社会组织中遴选一批建制比较健全的社会组织,引入或参考人民调解制度,帮助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以调解委员会的模式参与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来。
他认为,要理顺社会组织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关系。必须建立让社会组织的调解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对纠纷的强制性调解与协商自愿解决,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同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心理咨询等途径,提升民众的综合素质,加强心理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要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纠纷调解机制。强化人民调解是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一是培育新型民间调解机构,二是健全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三是实行调解人员聘任制。
要多方联动实现各种机制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应积极做好对社会组织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监督和支持,及时通报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的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良性互动,促进司法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机制形成有效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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