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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华委员:完善“全面二孩”政策 维护女职工权益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政府对录用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合理用工。根据企业中女职工的比例,可适当减轻企业税收。同时,要将录用女职工、杜绝性别歧视列为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改进生育保险政策,增加政府扶持。目前女职工生育所需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没有体现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做法,使女职工只能依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会因为女职工的多寡出现负担轻重不一现象。有些企业既不想交生育保险,又不想掏生育费,于是选择少招聘或不招聘女职工。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缴纳,拓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尽快开展现有配套法规的修订和落实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已经正式实施。我省应尽快开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修订工作,落实好已修订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鼓励男女两性平均分摊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公立托幼机构,减轻二孩母亲育儿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缓解维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利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推行二孩母亲弹性工作制度,保障职业女性在生育二孩之后能更好地兼顾工作与育儿,解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增加生育的净收益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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