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召卫委员:摸清底子·科技引领·执法必严_委员观点_委员风采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政协履职服务综合平台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

用户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委员风采 >>正文内容
金召卫委员:摸清底子·科技引领·执法必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当前,我省对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随着“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模式成效更加显著,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经济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垃圾“三化”处理的项目、设施、方式方法还相对滞后,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局部地区的生活垃圾就有可能出现由面上污染逐渐向“集中污染”和“二次污染”发展的趋势。
存在问题
环境污染的弊病有所显现。部分地区在2000年前投入建设的三级、四级和非正规的老旧垃圾填埋场现已基本饱和或已完成历史使命,但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生产技术的限制,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防漏措施达不到技术指标,填埋时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仅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甚至会长久污染地下水资源,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
填埋场占地面积不断扩大。部分地区生活垃圾仍采用落后的简单填埋作业方式,极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裸露堆放的现象。如不注重垃圾“三化”建设,随着生活垃圾的与日俱增,填埋场不仅占地越来越广,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作为一块废地,这对有限的土地资源来说是极大的浪费,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新上垃圾处理项目难度加大。随着健康环保宣传力度的加大和群众权益意识的提高,同时由于对科学处理生活垃圾的工艺流程了解不够,老百姓对自家附近建设垃圾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非常抵触,担心会产生“二次污染”,造成新上垃圾处理项目难度越来越大。
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活垃圾管理、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子法及实施细则,给依法管理带来了困难。这些法规条例多侧重企业、行业,针对居民群众日常行为的较少,对随地乱扔垃圾、人为破坏环卫设施、垃圾分类回收意识不强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约束。
对策建议
摸清底子,全面评估。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卫生等相关部门,对现有老旧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以及堆肥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并对现有的场地和设施运营情况逐一进行评估,掌握各种处理模式的优势、不足及存在问题,做到底子清,为整治和修复老旧垃圾填埋场和新上垃圾处理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日产垃圾量、交通状况和气候、水文、土壤、地质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布局,统筹合理布点。人口稀少的地区可共建垃圾处理项目,以达到资源共享和减少污染点源的目的。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单独规划建设,并适当扩大设计规模,以利于满足垃圾综合处理长远发展规划的需求,逐步实现生活垃圾“三化”处理。
整治修复,标本兼治。在全面摸底和评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标准、污染严重的老旧垃圾填埋场,尤其是对2000年前投入运行的三级、四级和非正规填埋场进行重点整治修复。应结合不同类型垃圾填埋场的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质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因地制宜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如对于环境敏感的地区,可采取鼓气通风、抽气、洒水等好氧填埋技术促进已填埋垃圾快速降解;在垃圾填埋量大、具有开发价值、土地资源紧张或具有焚烧设施的地区,可对填埋场内的垃圾实施开发利用,对其中的金属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科技引领,项目推进。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纳入相关科技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企业合作,加大科研力度,从科技创新入手,重点突破分类装备、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技术障碍,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尤其要重点支持大江大河源头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和垃圾资源化工作,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问题,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立法部门要对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修订、完善,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制定完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子法、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执法部门要坚决避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监督管理,营造和建设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治环境。
【关闭窗口】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