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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常委陈正兴:“保护优先、有序开发”迫在眉睫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省委省政府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和纲要中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大力发展湾区经济作为我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通过调研,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当前我省各地在湾区发展中,思想认识上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治标轻治本、重务虚轻执行”的“三重三轻”问题;跨区域统筹方面存在规划体系不健全,目标不一致、资源不共享、发展不协同,管理体制机制政出多门等问题;湾区产业结构方面存在同质化和“低小散弱”不可持续的问题;湾区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存在对外建设滞后,对内连通不足的问题;湾区环境存在污染加剧、海洋生物多样性逐年降低等问题。在湾区经济保护与开发方面,兄弟省市依法确立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的制度意识,退养还海、破堤复洋的勇气与胆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务实管控举措,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如果不正视湾区开发中的保护问题,不把湾区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造成湾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不可修复,不仅将导致我省主要地区和重要平台开发锁定在粗放型、低质化的不归路,也将浪费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拖累全省经济转型进程。因此,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美丽湾区,树立贯彻落实“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理念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进一步强化“三个方面”的认识。第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湾区发展的前提和基本依托。第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湾区高水平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湾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正确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发扬成绩与正视问题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湾区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着力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的关系。五是正确处理规划编制与监督实施的关系。六是正确处理地方与部门关系。

重点深化“七个方面”的对策研究。一要深化规划对湾区保护与开发的引领作用研究。规划上要突显“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理念,开发上要突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建设目标,采取宜保则保、宜建则建策略,加快制定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谋划《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规划》等重点湾区规划,抓好《浙江海洋港口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落实,推进湾区重点规划“多规合一”。二要深化海陆联动发展的对策研究。坚持联合开发和保护,统筹陆域与海洋资源、陆海国土开发空间布局、湾区产城一体化、建立海陆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统一配置各类要素和公共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清理保护盲区。三要深化对湾区生态保护的对策研究。特别是加快确立湾区生态保护红线,严守湾区生态保护底线,以深入推进“五水共治”为契机,开展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进行半封闭湾区和生态脆弱湾区的风险评估,加快研究并实施《浙江省美丽海岸带保护与建设行动计划》,加强湾区生态修复,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四要深化湾区重大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着力解决湾区外联、内通的问题,推动湾区基础设施共享发展。重点谋划滨海干线和沿海大通道,推动铁路、公路、水路互联互通,完善湾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补齐通讯、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短板。五要深化“科技兴湾”战略的对策研究。加快构建海洋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加强湾区企业与海洋系、中科院系等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强创业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以“千人计划”等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激活科技创新活力,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兴湾”之路。六要深化湾区跨行政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对策研究。建议省、市层面牵头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利益决策、协调和执行机制,减少湾区各方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建立海洋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的跨区域环保协作、联防联控联治机制,陆海统筹的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流域对海域、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制度,尽快制定《浙江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七要深化湾区保护与开发监管机制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发挥好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作用。强化湾区规划执行监督,健全海洋生态红线区监视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保护专项跟踪考核和生态问责来推进湾区保护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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